[問題] 想請問戶籍法第62條第二項的規定

作者: balaangel (citrus >///<)   2014-10-23 16:18:15
國民身分證係不法取得、冒用或變造者,發現之機關(構
)應函知原發證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製發
檔案資料。
不太懂為何是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而不是直接叫戶政事務所註銷,其中有什麼分別嗎
?(*@?@*)
還是規定就是規定(⊙o⊙)
麻煩知道的大大了(=θωθ=)
用平板po文 排版請見諒
作者: nibarity (nib)   2014-10-23 16:57:00
身分證上的某些資料是要登錄的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28 30而且不是異地就能隨便作的
作者: balaangel (citrus >///<)   2014-10-23 20:31:00
感謝n大 o(≧o≦)o
作者: ichirogod   2014-10-23 22:54:00
現在真的可以隨便做了 初補換都是任一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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