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yins ((‧Q‧))
2014-10-19 22:44:56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
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者,得以該金額列為當年
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
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其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
列作資本支出。」其中整批購置大量器具的定義是什麼呢?是只要數量為兩個以上並其
耐用年限超過兩年即應列作資本支出嗎?
很謝謝大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