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

作者: chris1174 (罐頭)   2014-10-07 21:27:24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依據學者的通說見解
認為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權利瑕疵才適用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權利瑕疵
不適用瑕疵擔保,而適用債務不履行
我想請問~做這樣的區分法理何在?
因為在物之瑕疵擔保學說就反而沒有做這樣的畫分
為何在權利瑕疵就要劃分?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0000-00-00 00:00:00
瑕疵擔保並沒有限於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成立後之瑕疵亦可適用!至於自始瑕疵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係因通說採擔保說,債務人只負給付締約時"現狀"之標的物之義務,若有自始瑕疵,則是瑕疵擔保的特別責任,非不完全給付。
作者: peter555565 (peter555565)   2014-10-07 21:41:00
瑕疵擔保並沒有限於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成立後之瑕疵亦可適用!至於自始瑕疵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係因通說採擔保說,債務人只負給付締約時"現狀"之標的物之義務,若有自始瑕疵,則是瑕疵擔保的特別責任,非不完全給付。
作者: l3607316 (橘兔兔)   2014-10-08 14:51:00
或許因為嗣後的權利瑕疵沒有辦法想像有不可歸責債務人的情形,不需無過失性質的瑕疵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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