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刑法題目請益

作者: snowknife (For The Horde)   2014-09-26 00:44:46
題目:
甲欲狙殺乙,埋伏於乙屋外待乙歸來;昏暗中,丙造訪乙,被甲誤為乙,甲開槍射丙,
丙中彈,送醫後並無大礙,惟不料當時除射中丙外,由於子彈飛出,竟又射中在二十公尺
外之丁,致丁死亡,問本案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補習班老師講解了"甲對乙""甲對丙""甲對丁"的各個關係
不過我對於老師的"甲對乙"之說法很難理解
老師對於"甲對乙"的說法是-
甲對乙只屬於單純的犯罪計劃 故甲對乙沒有客觀上的行為
在法律上也就沒有殺乙的故意之構成要件
可是我看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
而不是單純在路上把人看錯
這樣不能當作刑法271第三項 預備犯嗎
其實我也不太懂預備犯是甚麼@@老師沒講這塊
只是在網路上找的
http://teacool.blogspot.tw/2013/07/blog-post_9637.html
所謂「預備」,係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前,為實現某一犯罪行為之決意,
而從事之準備行為,用以積極創設犯罪實現之條件,或排除、降低犯罪實現之障礙,
其態樣如準備實行之計畫、準備犯罪之器具及前往犯地之途中是(97年台上字第1730號
判決)。(§271Ⅲ 120271)預備犯,行為人係基於實現其犯罪之決意而為犯罪行為
之準備,故過失犯不能成立預備犯。
我自己看的感覺是字面上很吻合
想請版友幫我解惑 謝謝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1:00
等價客體錯誤,有兩種解法。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04:00
只有一個殺人故意,被丙用掉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4:00
乙和丙都是生命法益,甲主觀上想殺的是人,客觀上也的確造成生命法益的侵害,實質上不生影響,因此故意殺人既遂成立。
作者: BenLaDan ( 後搖魂)   2014-09-26 01:04:00
樓上原PO是問預備犯喔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05:00
不過蹲點行為算不算另一個故意有點微妙...以時空緊密連結性來說我是認為不算啦...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08:00
另一種,甲主觀上想殺的是乙,但客觀上乙沒死,故意殺人未遂。甲主觀上沒有殺丙的犯意,客觀上造成丙死亡,過失致人於死既遂。甲ㄧ行為觸犯兩罪名,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斷,故甲故意殺人未遂。都著手殺人了,怎麽會有預備的問題。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2:00
反正重點就在於對故意的判斷,一般會認為只有一殺人故意就是殺丙那部分,所以不能再用這個故意對乙做評價。不過老實說我不知是您老師講錯或轉達錯誤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13:00
個人一點淺見,如有錯誤,敬請見諒。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3:00
甲對乙沒有客觀上行為->沒有殺乙故意的構成要件??前面是客觀,後面是主觀,這兩者怎麼混作一談了...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1:14:00
簡單一點想,依通說「等價客體錯誤」係採法定符合說其人為誰無關犯罪成立與否,所以客體究為乙或丙實無差別,所以此時既然已經成立殺人既遂,就無須再回頭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14:00
除非你是PD師要主客對應的學派啦...但我也忘得差不多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0:00
既已著熟實行殺人行為,應該不用討論預備的問題吧,是嗎?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0:00
但這就牽扯到預備-著手-既遂之間的認定問題了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3:00
照您老師說的客體不存在的問題,那可能要討論不能犯那邊的爭點了喔,好複雜的感覺。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1:25:00
對照原PO疑惑:為何明明「甲都在乙屋外準備要殺人了」,卻還不算預備?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8:00
就如我前面所說,這就看你對預備犯的時點怎麼認知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29:00
但是甲主觀上還是有殺乙的犯意,而且已經開槍,怎麽會連預備都沒有呢?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29:00
因為預備犯是極少數的例外,學說一般認為要限縮解釋但實務就如您內文找到的那樣拉得很寬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0:00
所以依實務客觀上他確實有殺乙之預備和殺丙既遂問題在於他當時只有一個殺人故意,就套給殺丙既遂了如果可以明確切割出兩個故意,就可能成立兩罪當然如果依學說限縮到至少要被害人出現(瞄準等)才達預備那就根本不用討論對乙了沒錯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32:00
恩恩,我知道那是目前實務通說。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35:00
b大說法也沒錯 可是有另一種說法 如果可以讓人重複同樣預備犯罪行為且已著手實行 又無刑法可以制裁 無疑是鼓勵犯罪...原po這問題 以前我也問過老師 感覺回答的都很模糊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7:00
ㄜ著手不就至少未遂了嗎? 用詞要謹慎XD我知道你的意思啦...就是有人每天去蹲點都不犯法嗎?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38:00
印象很深刻 老師只說 這是一個法律評價問題 就打發我...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8:00
所以實務才拉這麼寬,但其實某程度上也有問題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38:00
怎麽好像講到不能犯那裡去了,這題目也太可怕了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39:00
例如我今天抱持殺人意圖去買菜刀,那我買菜刀就預備了?甚至老闆還因此變成預備的幫助犯?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39:00
還沒著手 就預備行為 可是其實瞄準有實務見解已算著手..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1:00
老闆賣菜刀是中性行為,跟幫助沒關係吧。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2:00
中性行為就是為了讓幫助犯問題解套才提出的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3:00
不過考試好像也沒時間把一個題目寫成這麼複雜,哈哈。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3:00
喔不過也可以用老闆欠缺故意來解套啦 也用不上中性行為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44:00
應該從等價客體錯誤切入,搭配實務見解即可。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4:00
我印象中PUMA好像就有說中性行為是個很雞肋的概念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46:00
我當初就是問等價客體錯誤 對想像客體是否有犯罪...然後老師的回答就... 跳回這整串討論的無窮迴圈..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47:00
這個的確是初學刑法很容易疑惑的地方,我也曾是XD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47:00
最後就我上面回的 老師只說這是一個法律評價問題 打發我丙丁沒啥太大問題 錯誤理論那邊 看熟就懂對乙的評價比較困擾 我現在是直接硬背老師觀念XD希望哪天會忽然開竅...我最原始的想法也是認為預備犯 後來老師跟我說無罪...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4:00
錯誤那邊真的很可怕,尤其是阻卻違法錯誤,快瘋了。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1:55:00
很久以前問的 後來就硬背老師觀念 希望念得夠多後會通..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7:00
對乙那邊如果從不能未遂下去著墨,不知道正不正確。粗淺說看看,我之前也沒想過這問題。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1:59:00
不能未遂的前提是要有著手,跟預備犯不可能並存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1:59:00
甲主觀上有殺乙的犯意,惟客觀上乙不在現場,此時有三種學說。我的前提是著手了,因為已經開槍。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01:00
不能未遂後面通會加上 又無危險.. 開槍怎會又無危險...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09-26 02:02:00
其實身為PD及PUMA學派...我對不能未遂很感冒就是了XD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3:00
所以有三種學說,不能單純只看法條。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07:00
除非單採客觀危險說 其他兩說怎麼看都不會又無危險...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7:00
我也投降,不能未遂這塊還請大大賜教。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08:00
恩 照原PO老師的說法 也只有舊客觀說得通。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09:00
單採客觀危險說來回答 根本沒啥意義吧...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10:00
實務採新客觀,依一般社會經驗來判斷甲的開槍行為對乙有無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頂多只能成立障礙未遂,不是不能未遂範疇。所以第一種解法對乙怎麽討論,我也不清楚,囧。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2:18:00
個人想法,應該跟「不能未遂」關係較遠。把本題乙變黑熊來想就會比較清楚了;若乙是熊不是人,為不等價客體錯誤,是有可能成立毀損未遂而非不能未遂的(假如毀損處罰未遂的話)只能說在本題等價客體錯誤的例子裡,因為採法定符合說把對乙的故意乾坤大挪移而用在丙的身上,說起來就只是一種法律評價的結果;所以這時再去討論是否為不能未遂可能意義是有限的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2:00
其實只是不知道現行實務甲對乙的部分如何討論,只知道實質上不影響。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22:00
其實白話來講 法律評價 就是很模糊的最後大絕...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5:00
這樣我倒覺得第二種說法比較能說服我。甲對乙 甲對丙 分開討論 再想像競合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27:00
可是照E大邏輯 熊換人 就變殺人未遂了阿...噗噗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27:00
最後在跟甲對丁的部分競合。這就是我不懂為什麼等價跟不等價的解法不能一致。
作者: evilviolent (evil)   2014-09-26 02:29:00
熊換人並不會變成殺人未遂;依通說是不成罪,原因在於客體相同時,被害客體的特定沒有特別意義。當然每個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想法,只是通說可能比較接進這樣的說法。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30:00
只是因為等價有人死了,所以競合後只論以故意殺人未遂會被責難嗎?那罪疑惟輕呢?完了 我好像快走火入魔了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31:00
罪疑惟輕跟這邊絕對沒有任何關係...
作者: keymaker   2014-09-26 02:31:00
越讀疑惑的地方越多。沒拉 我只是有疑問為何等價跟不等價的推理過程不能一致如果等價依第二種解法,甲只能論故意殺人未遂,但畢竟丙還是死了。可是甲並不存在殺丙的故意,怎麽會是實務上的結論,故意殺人既遂?!
作者: bryantkk (正義必得伸張)   2014-09-26 02:37:00
不等價那邊 因毀損器物未遂 但毀損無未遂來解掉其實照原PO老師的說法 是用另外一個方法來解掉這邊的點我一直感覺很凹啦...個人感覺比較像是為了人權 硬解套的= =K大 你錯誤理論沒念熟... 就這樣...
作者: haruka0120 (haruka)   2014-09-26 08:43:00
你沒搞懂老師說的意思~如果你有上過老師正課的話建議你再回頭把這部分看清楚 老師已經講解得很清楚了
作者: z1236363 (z1236363)   2014-09-26 08:55:00
對乙構成要件該當,無法阻卻危法,只是沒殺死乙。所以以故意殺人未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