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訴訴訟法37-2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18 10:53:45
: 備註:刪除文章會進入垃圾桶並不會消失,所以自刪課業文絕對能查的到!!
: 民訴37-2第一項規定如果民事法院為確定判決後
: 其他法院就受該裁判的羈束
: 那如果是確定前呢?
: 如果今天甲先向民事法院起訴,在裁判確定前
: 又向行政法院起訴
: 那要怎麼處理?
原文民訴37-2應更正為「31-2」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若某甲先向民事法院(普通法院)起訴,在裁判確定前復向行政法院起訴
,則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意旨有違。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7款處理,以裁定駁回之。
「起訴違背第31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18 11:45:00
跟253無關 直接用31之一第二項跟249第一項第七款不過這題是先民後行 民訴這邊受理沒錯應該是去看行政訴訟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9-18 12:20:00
謝謝clarinaser大大
作者: c5c123 (要收斂的HERO)   2014-09-18 13:27:00
我覺得行訴法第12-1II不太符合本例的事實,應該是要先繫屬行政法院才有12-1II
作者: biyouth5566 (比欸ㄟ肖年阿)   2014-09-19 10:18:00
呃…行政法院是否受理訴訟用民訴駁回?要看行政訴訟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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