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撲馬老師刑總(破)共同正犯的問題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9-14 14:58:36
共同正犯,林山田師的定義很清晰「多數人出於共同行為決意,彼此分工協力,參與構成
要件行為,或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經由符合犯罪目的之角色分配,對犯罪之完成均有貢
獻。」
第一題,首先甲成立強盜未遂之正犯是沒有疑義的,
接下來是評價乙、丙在「強盜未遂」這個犯罪成果中,扮演了什麼、貢獻了什麼。
主觀上有犯意聯絡,客觀上你必須抓出「行為」,乙、丙僅僅是在場,
「在場」這個行為在「強盜未遂」中能被評價成什麼?
單純的呆站在現場、之後逃跑,對於犯罪結果「強盜未遂」當然沒有任何物理上的貢獻,
頂多評價為精神幫助犯。
所謂的對犯罪成果有貢獻(功能支配),指的是「客觀上」對犯罪結果有貢獻、是不可或缺
的角色,並非拿一紙計畫書就能評價乙、丙是不可或缺,最終還是要實際上看乙、丙究竟
分擔了什麼,再正確評價乙丙(這也是為什麼實務的共謀共同正犯爭議很大的原因)。
以第二題而言,你把「不可或缺的角色」,
誤解為「沒有甲,乙還是幹得了,所以甲並非不可或缺的角色」。這是一個錯誤的理解,
所謂不可或缺,指的是「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而非每個角色彼此之間不可或缺。
所謂的角色分配,指的是「符合犯罪目的的角色分配」,
不是每個人嘴砲配一配誰該做甚麼,寫一紙計畫書,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第二題的甲,有「提供密碼」的行為,
你在文中問: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陰謀, 預備, 實行, 結果
提供密碼的行為是什麼? 該怎樣判斷? 依據什麼理論來判斷?」
你認為乙尚未著手竊取資料,甚至連陰謀階段都未到,那麼甲的提供密碼因時點甚早,
甚至連陰謀階段都難以判斷。你這個理解也有點誤會,
因為根本不需要判斷共同正犯提供的助力發生在犯罪哪一個階段,
林山田師說得很清楚了,共同正犯可以提供「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既然是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代表跟本沒有任何一個犯罪可以獨立把共同正犯抓進來論罪
(所有的犯罪都是構成要件要素組成的),
那麼你討論是犯罪的陰謀、預備、實行、結果階段有什麼意義??討論不出來的。
正因為共同正犯,有其行為的曖昧性,所以我們要先找出正犯後,
看看正犯做了什麼「犯罪結果」,接下來討論共同正犯的曖昧行為,
以及與正犯的心理接觸等,討論是否為對犯罪結果不可或缺的貢獻。
第二題,乙成立竊盜未遂後,再討論甲的行為。針對把風的部分是退出了,
物理上心理上也都切斷連繫了,單就把風甲是功過相抵了,
「甲的把風對竊盜未遂沒有貢獻」,但是甲還有提供密碼沒處理,
不可否認,提供密碼對於對於「竊盜未遂」的犯罪成果,有不可抹滅的貢獻,
故甲仍成立共同正犯。
有問題可以多翻翻林山田師的黑白書,還蠻有幫助的。
※ 引述《FF14 (太十四)》之銘言:
: 我這本是第四版的破
: 523頁中間甲乙丙強盜那題
: 甲乙丙約好強盜,甲負責擊倒警衛,乙負責開保險櫃,丙負責搬贓物
: 結果甲擊倒警衛後,因警鈴大作三人逃跑...
: 和526頁100年政大法研那題做比較
: 甲、乙想探知公司內部機密資料,惟該資料為A保管, 並置於A平常以數位電子密碼鎖鎖
: 住之丙個人辦公室內。甲刻意探得A辦公室之門鎖密碼後,將密碼告知乙。兩人密謀在下
: 班後公司無人時,由甲在公司門外把風, 乙進入A之辦公室內,閱讀機密資料。不料下班
: 前,甲卻突然告知乙,該行為風險太大,決定放棄,並勸說乙不要偷看公司資料,乙不聽
: 勸阻,並告知甲將一人進行。公司下班後,乙果然以甲所告知之密碼進入A之辦公室,但
: 不知該資料放在何處,無功而返。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處置?
: 前一題甲乙丙已經著手了然後失敗集體烙跑
: 這案已經是既了未遂
: 只是還沒輪到乙丙的工作乙丙就和甲一起烙跑
: 後一題甲乙共謀竊盜
: 在大約還在預備時(離著手還很遠)
: 甲就放棄犯罪並且口頭勸告乙
: 乙聽了後決定自己一個人也要幹到底
: 然後乙就去竊盜, 但因為找不到東西而失敗(既了未遂)
: 前一題撲馬老師認為乙丙不構成共同正犯
: 理由是甲乙丙雖有共同行為決意, 可是乙丙並未實行犯罪分擔
: 後一題老師認為甲論以共同正犯且脫離失敗
: (甲未切斷其物理影響力)
: 客觀來看
: 前一題乙丙已經在場實行犯罪, 只是因為出現障礙
: 還沒輪到自己的工作就逃離現場
: 後一題的甲是根本連開始實行都還沒有就放棄, 並勸告同伴也別幹
: (雖然沒積極地阻止)
: 甲根本連犯罪現場都沒去
: 書上的結論是前一題不構成共同正犯
: 而後一題卻構成共同正犯
: 比較一下總覺得哪邊怪怪的...
: 先不論後一題的甲是否符合共同正犯脫離理論
: 畢竟要用脫離理論的前提是要先成為共同正犯
: 但依前一題的標準來看
: "即使有共同行為決意, 但未實行犯罪分擔, 也不構成共同正犯"
: 後一題的甲完全符合這標準, 完全沒著手沒實行(大概只到預備階段?)
: 可是為什麼書上卻還是說他是共同正犯呢?
: 總覺得他好倒楣阿.....
作者: Eternalwing (永恆的羽翼)   2014-09-14 16:35:00
所以原PO認為許多書上討論共犯時點形態是沒意義的?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9-14 16:44:00
一樓,您是指共謀共同正犯、實行共同正犯等等討論嗎?只要有一個人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其餘共同正犯在什麼時點根本不是重點。但按通說,不可能全體無一人進入著手時點,也不可能全體無人為構成要件行為(那怎麼成立犯罪),總不可能三個人一起偷東西,三人都負責把風吧!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4-09-14 16:55:00
推這篇很多人一直把行為在那個時候作的就以為是那階段的行為而忽略這行為如果從頭到尾是有支配性的
作者: bowcacayy (寶咖咖)   2014-09-14 16:55:00
如果全體都在預備階段,通說認為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4-09-14 19:30:00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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