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搬出詹師文我就頭痛了,我猜其他解答也是依詹師文來的吧,有解答直接引註詹師文
我怎麼可能沒看過呢,去年幫老師掃瞄升等所需作品跑腿時,才又看了一次…
(一早修改文補充後,亦有在fb向老師先告罪以免其他人去告狀,不過老師一向不管這事
的,攤手)
一如老師搬釋614說如何云云,被另一位大大大學長黃律師在他的用書裡酸很大
我大學時行政法跟地自法受業師正是詹師,實在是很不想找死
解釋文就講的很白了講30 5等是未函告無效情形可釋,
[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五項均有:上述各項情形有無牴觸發生疑義得聲請司
法院解釋之規定,係指就相關業務有監督自治團體權限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決議事項或自治
法規是否牴觸憲法、法律或其他上位規範尚有疑義,而未依各該條第四項逕予函告無效,
向本院大法官聲請解釋而言。 ]
下一句正是重覆43條的條文,講函告無效時
「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
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
就事件之性質聲請本院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
然後接續第二段的文義,在解釋文第三段就出現了
與學者老師們主張基礎之理由書 長得很像 卻不同 的文字
『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對上開主管機關所為處分行為,
認為已涉及辦理自治事項所依據之自治法規因違反上位規範而生之效力問題,
且該自治法規未經上級主管機關函告無效,
無從依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聲請解釋,
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亦得依同法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逕向本院聲請解釋。』
是的,學者所據理由書沒有「行政機關」這四字,
所以給了學者們高潮的基礎,說是給可30 5釋憲
但是對照類似的解釋文第三段,明明是順著解釋文第二段,也就是解釋因循著現行怪文
文義而來的啊(翻桌),大法官在75條這裡用對比手法用限縮解釋(我認為我沒有錯
的原因是,第75條的主體本來就是地方行政機關,不是地自團體,老師們是反推個鬼),
但是如解釋文第一、二段,在釋憲標的明明要解釋第30條可否讓地方釋憲情形,
解釋文卻是認「函告無效」應依第43條處理,
也就是維持現行法「未函告乃中央覺得有疑義可釋憲,函告乃侵害地方地方可釋憲」
這種不一樣搞法,30 43一組有無效搞對比,一個30 75一組搞限縮與對比,你問我
我問誰,
你自己看 我有沒有誤會解釋文
(題示就函告無效,解釋文跟現行法,第43條就可以聲請了
為什麼非要說依30 5不可,除了顯現學理解釋方法自認高明,我不知道有什麼意義)
回到學者反推依據來,其實,從75 8而言,要咬文哪邊皆可,
75 8是當然是機關執行間意見不一樣而聲請主體又未明定是地方自治團體,
故而可以解釋成是地方機關
但是也不是不能解釋成是地方自治團體,這是立法論問題,非要解釋論玩學生這就
只能攤手了,而且也扯太遠了,這不是主體不一樣,30 75是未函告無效情形
老師們非要用理由書字義反面推論
到底法學解釋是明文優先還是反推優先,
大法官解釋到底是主文優先還是理由書尤其反推 優先
有人非要說理由書才是詳明說理,解釋文不是真理,
but…現行大法官解釋跟理由書都是一句一句表決的,
根本也沒有人負責最後潤飾審查有無矛盾,矛盾有啥米奇怪的冏
解釋文跟理由書矛盾的,七百多號以來至少有十幾起啊嘆
這就像立法各別立,有時沒腦的立委就這篇按a理立,那裡依b理立,偏要說哪一方是真理
所以另一方依體系解釋也該一樣,是發啥神經(如行政罰法第18條立法論,清秀法師
就被林錫堯大法官打槍說立法時想法不是那樣啊= =)
立法論上,如果要給釋是不用那麼麻煩都給釋當然很好啊,就算外國沒這樣也很好啊
一條就可以解決了要立三條,然後吃飽了撐著說啊其實都可以,是文義不清誤會啦是怎樣
,就立一條說三個對無效,不管是函告無效或自認有牴觸無效都可以聲請就好了啊
但是現行法就這樣奇怪的立法體例,也可去翻立法理由看看發啥神經
但…
不去立法卻用反面解釋大法官解釋論硬推是怎樣
你搬出老師來了,我只好有如看到驅虞幡投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