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不動產無益執行之禁止(80-1)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7 16:59:41
強執80-1I 於前段無益執行時,債權人可依同條項中段來硬幹,
但中段要件如何解讀才對?
甲說:函授上是這樣寫
1.受通知後七日內
2.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or指定較高底價
3.聲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乙說:我自己說.... 我看起來比較像
1.受通知後七日內
以下二擇一
2-1 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
2-2 指定較高底價,並聲明願負擔拍賣費用
指定較高底價聲請拍賣者要聲明負擔執行費用,這個OK,畢竟是執行債權人執意要玩!
但證明賣得價金有剩餘可能者,是否也要聲明之?
想法:既然都證明清償優先順位及執行費用後還有剩了,為什麼還要要求債權人聲明?
謝謝大家!
作者: sinksink ( ?)   2014-08-17 17:32:00
因為有指定較高低價,執行法院想一想可能不夠所以才要補聲明願負擔吧,我是這樣想的,就前後的關係,當然你要說二擇一也是ok啦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7 17:38:00
@@可是感覺喬律師裡4-134是把80-1ABC三個要件並列??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7 17:39:00
指定較高底價要聲明我認為當然。可是證明有剩餘也要聲明嗎?像80-1II的特拍,函授就說指適用於指定較高底價,於證明有剩餘的不適用,我就覺得這個限縮合理。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7 17:41:00
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7 17:42:00
是阿,我的問題就卡在證明有剩餘的,要聲明負擔費用嗎?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8-17 17:43:00
拍謝@@沒看清楚雖然指定較高底價拍賣但仍然有未拍定可能.雖未拍定但還是有執行費用產生,所以這部分債權人還是要聲明願負擔= =?高手來解答吧 囧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8-17 18:29:00
我覺得應該是甲說正確,縱證明有賸餘,仍以聲明願負擔拍賣費用為必要。因為條文上「證明有賸餘的可能」,雖說「證明」,但都經過鑑價後,知道拍賣底價連優先債權及費用都不足清償,實務上,法院判斷債權人的「證明」也僅止於形式審查之釋明程度而已,況且沒實際拍定又何以證明?若屆時未拍定,由債務人負擔費用,顯不合理。
作者: awanderer (water)   2014-08-17 18:40:00
謝謝c大回覆,不過既已達證明程度而非釋明,應不會有您說之情形
作者: chungchun (莫汶吾)   2014-08-17 18:41:00
退步言,條文結構A or B, C。可以為AC, BC, 而採有利於債務人之解釋,亦未逸脫文義解釋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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