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第56條社團召集、決議違法部分

作者: love25092001 (天邊一朵雲)   2014-08-05 09:39:57
想請問大家
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
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這部分,如果是未出席的社員,可否表示異議?有無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
目前找不到判例或最高法院判決提及這部分,只有從王澤鑑老師書中找到
法務部80律01195號函,認為未出席或出席後當場異議的社員可請求撤銷決議等。但是
不知道後來有沒有其他實務見解推翻這個函釋?
感謝大家!
作者: ggtp (Nothing But)   2014-08-05 10:42:00
請參 最高法院民事88年度台上字第1081號裁判
作者: helloaoc (我是笨蛋..)   2014-08-05 14:42:00
請看 71台上595判例,應該是你要問的還有86台上3604判決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8-05 17:27:00
好像查不到71台上595判例@@
作者: love25092001 (天邊一朵雲)   2014-08-05 19:25:00
謝謝大家!!剛剛查了一下,應該是73台上595判例,不過它沒有提到未出席股東的部分(或可從目的推論?)86年的判決是採肯定見解,明白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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