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目前有案件在身 可否被任用為公務員?

作者: deldepress (deldepress)   2014-08-01 23:56:23
如題,如果有案件在身是否會影響公務員任用?
詳細情況是:
本人最近在認真準備考試途中,就是103年底的地特三級考試,
可是在2014年7月29日突然得知被人提告詐欺(對方在2014年7月23日提告我),
想問有沒有板友知道如果有案件在身是否會影響公務員任用?
(因為國家司法單位的處理速度真的不快)
當然這根本是一個烏龍案件,因為只是網拍交易上的糾紛(金額真的不多,兩千多塊而已)
也已經聯繫到當時到警局報案兼提告我的人,向對方解釋清楚,雙方願意和解,
也已經諮詢相關法律人士,本人被告詐欺的案子,很大可能是不起訴處分(就是無罪),
因為本人完全沒有詐欺意圖。
但是偏偏對方已經提告了...對方表示說完全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
因為詐欺罪是屬於公訴罪,就算報案人(提告我的人)想要撤回告訴,
也完全撤不回,因為是公訴罪,勢必得走完一趟國家的法律流程,
非常的久,問過警察局,得知可能三~六個月,甚至更久,
也就是要拿到那張真正證明自己清白的文件,可能要三~六個月,甚至更久的時間。
當然因為這個提告,本人的生活受到了非常大的影響,
不說接下來要跑一大堆法律流程,在精神上、金錢上都會耗費很大,
而且金融帳戶全被列為警示帳戶,完全無法動用帳戶裡的錢(有錢也沒辦法用...Q口Q)
只能過著借錢為生的日子...
未來也不知道會有甚麼未知的影響在等著...
寫到這裡真的有一點悲從中來的感覺...有點寫不下去的感覺...
不過,人生本來就是有各種意外與問題,碰到困難就是要努力地去解決!
我也沒有想要責罵與怨恨或報復當初提告我的人,
畢竟傷害都造成了,我怨恨責罵或報復甚麼的,一點用都沒有,
只想案子能越快進行越好,越快結案越好,還有傷害能降到最低。
所以想問大家:如果有案件在身是否會影響公務員任用?
有沒有人知道,有甚麼方法可以加速案件進行與結束?
有甚麼方式可以解除警示帳戶?
可以做甚麼事去避免因為列為警示帳戶後,所造成的傷害?(因為銀行可能會列我為黑名單)
請各位朋友別說:與其想這個不如趕快去認真讀書比較要緊。
這樣我真的會哭...
因為如果認真付出了,然後辛辛苦苦考上了,
最後因為這件案件被告知:不任用。 時間就是完全浪費掉了。
雖然很想哭,但是書還是要讀,人生目標還是要去做,日子還是要過,
對於他人的幫助也要真誠的感謝。
希望最後的結局是喜極而泣的。
作者: baddy (chasing daylight)   2014-08-02 00:00:00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8-02 00:01:00
考上再說
作者: deldepress (deldepress)   2014-08-02 00:07:00
感謝baddy大 看過任用法後第28條 不太確定第三款的規定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說的"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是只專指"內亂罪、外患罪"像是詐欺案件,即使尚未結案也不會算在第三款規定裡?是這樣嗎?
作者: baddy (chasing daylight)   2014-08-02 00:16:00
你的情形應該看第5款 要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而且還要判決確定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為妙)   2014-08-02 00:25:00
應考試服公職是憲法明定的權利...門開很大的別擔心考試本身比較困難....XDD
作者: just8811   2014-08-02 00:36:00
假性財產犯罪案,其實就是債權債務關係,一般最後的確是很多不起訴處分,但是基於排除民怨,都不敢貿然結案,所以真的會拖一段時間,讓雙方再行調解,不行才會處分掉所以最快結案方式就是和解,但是如果真的條件太誇張,也不用逼自己接受。至於解除警示帳戶,可於結案後持不起訴處分書到銀行申請解除,或者具狀請當初凍結的警或檢發函
作者: deldepress (deldepress)   2014-08-02 00:41:00
真的很感謝大家的意見 人(板)間果然還是處處有溫情~
作者: just8811   2014-08-02 00:41:00
去解除。
作者: tgsh (宗師)   2014-08-02 01:38:00
還在那屬於公訴罪...你就不要考到刑訴或法緒裡的刑訴你倒是說說看現在一年還有幾件不是公訴的?
作者: neomaster (Nelson)   2014-08-02 08:22:00
你賣假包
作者: goshfju (Cola)   2014-08-02 09:03:00
這個社會要害人真簡單... 難怪那麼多訴訟棍
作者: draving (draving)   2014-08-02 21:25:00
公訴是"由檢察官起訴的制度"不是"罪",只有分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
作者: marx0126 (What's up?)   2014-08-03 17:26:00
想不到國考版也會看到公訴罪 真神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