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3條有關收養的部份

作者: wewe592 (楊花花)   2014-07-24 20:24:05
民1073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 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 收養。
第二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想問一下為什麼第二項年齡只要超過被收養者十六歲即可??
煩請各位大大幫小弟解惑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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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engtingXD (chengting)   2014-07-24 20:27:00
因為女16可結婚?
作者: Zyth (艾嫚.娜塔莎)   2014-07-24 20:27:00
跟法定結婚年齡有關,完全行為能力
作者: wewe592 (楊花花)   2014-07-24 20:35:00
想再請問一下,關於第一項: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那為什麼第二項只要16歲就可以收養呢?
作者: Judicial5566 (司法5566)   2014-07-24 20:38:00
就投票決定16歲啊~~沒為什麼,當初民進黨提案只要10歲,還有人提至少要差25歲,最後院會表決就16歲照協商內容通過~
作者: wewe592 (楊花花)   2014-07-24 20:47:00
謝謝zy大與ju大的解答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07-24 20:52:00
20歲本來是要維護倫常,每一代隔20歲,不然父不父子不子不過夫妻間本來就有年齡差距,我國常見差2-4歲的婚姻所以放寬到16歲,數字本身無意義,但目的是維護世代
作者: ichirogod   2014-07-24 22:12:00
可以看一下釋字502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7-25 09:58:00
Ju大那個好厲害呀
作者: wewe592 (楊花花)   2014-07-25 21:32:00
謝ic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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