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95書記官 民法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7 17:38:12
甲將其自用之汽車一部以五十萬元出售與乙,並即交付。在辦理汽車過戶登記前, 乙失竊該車。不久,該車經警方尋獲,警方乃依車籍資料通知車主甲領回。甲領回 該車後,又將該車贈與其友人丙,已經交付,且立即辦理車籍過戶手續。某日丙駕 駛該車至某遊樂區旅遊,為乙發現,乙主張該車為其所有,雙方發生爭執,請問: 該車之所有權人為誰?並請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1.參考題庫解答,乙應類推適用183請求丙返還該車。
2.想請問183中規定「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應該是指不當得利者須為善意。但題示甲明知該車交付予乙而失去所有權,卻仍惡意無權處分,這樣還能類推適用183嗎?
3.若不能類推適用183,乙該如何請求返還該車?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17:54:00
949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7 18:19:00
大大認為該車仍為贓車嗎?為什麼呢?
作者: rockido (123)   2014-07-17 18:55:00
2.甲真的知道自己沒有所有權嗎? 這可以檢討區分一下3.若為惡意 尚有177第2項準用該條1項不法管理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19:13:00
動產只要交付即可,有無過戶與所有權取得無關。所以仍為贓車。可以類推183,還要寫949,甲惡意還有182二項。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4-07-17 19:56:00
我不認為要類推適用183,因為183是債之發生,要不要還車是物權行為,物權行為不可能援引債篇規定,頂多解釋為立法疏漏而已。因此所有權應該還是丙所有
作者: fge16 ( TT)   2014-07-17 20:49:00
丙801 948的確為所有人,在乙還沒有行使949前。最高法院102某判決(我忘了),有182二項優先就不類推183。不過這一題屬於小題大作,把所有可能都列出為妥。
作者: cherrywo (小木偶)   2014-07-18 19:36:00
我也覺得寫182第二項會比較好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8 21:59:00
請問無償無權處分類推適用183有限制無權處分人需為善意嗎?若是以182第二項,該向丙主張什麼呢?
作者: theseus (踏實地)   2014-07-19 10:15:00
102台上1591號判決。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83條之適用,應以不當得利受領人因係善意,依182條第1項免返還義務為前提。若不當得利受領人為惡意者,則逕依182條2項處理即可,並無類推適用第183條餘地。這是回應之前幾樓推文。但是單就本題而言,對照一般所討論的無償無權處分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的例子。王澤鑑老師之所以認為應類推適用,是基於無償無權處分中,無權處分人非屬所有權之受領人,並以其所受者(同樣是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因此並非183條之適用,而是類推適用。照這個討論看來,本題不會是182第1項,也應該不會是同條第2項。因為甲根本沒有受領「所有權」的利益。因此,這裡的討論跟102台上1591判決應該無關。因為該判決構成的事實,的確是受領人有受領「所有權」利益,只是他是惡意。但本題則是沒有受領「所有權」利益,連有無受領「所有權」利益都沒有了,遑論惡意或善意的問題。那麼拉回本題是否應該有183類推適用的問題,關鍵在有無同一理由。也就是學說常說的「原權利人有受保護必要,受讓人為無償取得,保護必要性低」。倘若甲是惡意,則乙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甲請求賠償,則於此時,乙之保護必要性即大降低;反之,則可能有保護之必要性,並因此有類推適用的可能存在。可以參考王老師在《不當得利》關於無償無權處分的說明。補漏字,大「為」降低。
作者: oklaptt (就是要ptt)   2014-07-19 10:47:00
樓上精闢分析!!!本題若丙善意取得,乙僅得對甲主張184。
作者: bearyukiko (熊熊)   2014-07-19 11:11:00
丙若善意取得的話不能類推適用183向丙請求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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