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男法官打破慣例 口交判通姦

作者: P55555 (大仁)   2014-07-02 10:34:13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9245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
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
罪,被告林姓警員和小三承認有「口交」,但堅稱兩人「性器官未接合」,唯二審認定「
口交」也算通姦,判2人有罪確定。
前年10月11日,林姓警員與王女到摩鐵開房間,林妻會同警方抓姦,在垃圾桶查獲3袋衛
生紙等證物,依通姦罪移送高雄地檢署。
2人聲稱,當天相約吃飯,談論林與妻離婚之事,王女突因月事來而腹痛,兩人臨時轉往
摩鐵休息,被抓姦後只承認有「口交」。
一審高雄地院依鑑定報告,衛生紙沾有2人精液和體液混合,認定確有「炒飯」,各處徒
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2人不服上訴。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衛生紙等證物,雖有2人DNA,但只能證明有男性精液,女方部分,
無法研判是何種組織或分泌物,不能判斷雙方性器官是否接合,但2人承認有「口交」,
仍構成通姦罪,維持原審判決並確定。
依刑法性交定義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曾永宗、受命法官陳松檀、陪席法官任森銓說明,刑法對「性交」有明
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
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也就是說,口交也算性交,王女嘴含林男的
生殖器,符合「性交」特性。
另,刑法通姦罪處罰破壞婚姻的「性行為」,口交當然也被規範,且依社會大眾觀感、認
知,口交雖有別於性器接合,卻已侵犯夫妻互負忠誠義務,自應構成通姦罪。
法界人士表示「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一、二審法院法律座談會」結論,通姦以性器接合為
前提,而「口交」算是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不構成通姦罪,十
多年來為一、二審法官所參考遵循。
作者: defenders (right)   2014-07-02 10:44:00
哇,這真的是創舉了!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07-02 10:47:00
看看會漣漪效應還是噗通一下就沒了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4-07-02 11:20:00
之前也有一件花蓮高分院肛交被判通姦的案例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1:21:00
非有利被告不得擴張解釋都不懂,這些法官是????????
作者: keymaker   2014-07-02 11:28:00
通姦早就該修了不然就除罪化,這無疑是立法怠惰阿。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1:34:00
這些法官是法律學的比本版考生好很多的人 XDDDDD不過其實就看看 反正這感覺也不會考 不重要XDDDD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1:43:00
選擇題考出來拿去釋疑就對了
作者: zooyork1984 (James)   2014-07-02 12:26:00
是原本的通姦定義太限縮吧...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2:27:00
限縮?罪刑法定主義不懂嗎?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2 12:30:00
最高法院還沒表態之前,我持保留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31:00
罪行法定主義也沒說姦不可以包含口交吧?本來就沒說都要限縮到處處讓人脫罪 不過這起是打破成例 大家才覺得新奇吧XD 文義可解釋範圍就好啦XDDD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2:41:00
你根本連最基本的法學知識都講錯了,性交跟姦都搞錯..唉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46:00
性交就看刑法定義就好啦 但姦沒有阿...好啦 我超弱 你法律學的比較棒XDDDDD
作者: nra7346 (暴徒滾蛋!滾蛋!)   2014-07-02 12:53:00
原本法界對姦的定義就是不包含口交啊~不然刑法幹嘛要改成"妨礙性交"...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4-07-02 12:56:00
所以他想試著解釋跟以往法界的解釋不一樣就一定不行?算了 反正這完全不會考 糾結在這真的浪費時間XDD
作者: nra7346 (暴徒滾蛋!滾蛋!)   2014-07-02 13:05:00
定義可以任意解釋~還真的視罪刑法定為無物啊...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4-07-02 13:18:00
感覺只承認口交是辯護人教的,沒想到碰到道德感強烈的法官大人XD
作者: precipitate (Get it right)   2014-07-02 13:19:00
罪刑法定主要目的在於限縮 而不是擴張吧 法律也沒規定姦不能包括精神出軌吧 那精神出軌是否能判通姦?反正各執一詞,只是這法官蠻有guts推翻這個既定見解
作者: alair99 (I think home)   2014-07-02 13:22:00
這個可以跑非常上訴嗎 @@"
作者: g74532 (科科科)   2014-07-02 13:25:00
高分院這還在可以解釋的範圍內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3:29:00
就說了擴張解釋需在有利於被告時方可,刑法不是給你像民法那樣隨便就可以類推適用這是刑法的天條,結果還有人說法官判的好?那以後被法官隨便拿刑法他罪相繩時就不要講罪刑法定主義連法官必須照刑法條文作嚴格之文義解釋都不懂的話也沒什麼好討論的,只能說刑總再去重學一遍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3:38:00
可是姦這個字本來就是法官們自己解釋出來的...如今回到性交定義好像也沒什麼錯...有刑法老師站在法益目的面向高度認同這個判決.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3:44:00
實務上每個刑庭討論會都不會認為姦=性交更何況現在是欲傾向世界潮流將通姦罪除刑法化,只以民法相繩不然立法者早就把姦改為合意性交了,我受邀過幾次討論會,也沒見過有哪個婦女團體說要求修改的那為什麼不把當年民法986條立回來? 不得與相姦者結婚。夫妻不忠用民法就可損害賠償,全世界還有通姦罪的民主國家有?南韓跟我國?另外請問哪個刑法老師覺得這個法益需要用刑法來處罰?
作者: kutkin ( )   2014-07-02 13:50:00
通姦定義還是很混亂每個法官定義都不一樣這可能諸位先進在這邊爭論也是一樣的
作者: RfTV (法師)   2014-07-02 13:52:00
通姦定義一點也不亂,你去翻高等法院91年度第7號座談會去問100個真正的法界人士,律師,法官,檢察官都行,有99個會跟你說剩下那1個叫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無奈法官判案獨立最多只能"詢問"一下,說:這以後抽驗到這個判決會影響喔
作者: myneverland   2014-07-02 13:54:00
本案不能上三審已判決確定,非常上訴也被駁回了,比奇是否有釋憲空間?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3:56:00
實務通說畢竟不是法條明文,決議也僅有參考價值.至於除罪化與否還是應該要去問立法者吧...何況本罪立法目的本來就是在保障婚姻制度,判決好像也沒錯我覺得這算立法者的問題啦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4:18:00
保障婚姻制度?呵呵,以後精神出軌也算刑法
作者: pct70050 (pct70050)   2014-07-02 14:31:00
不是最高院 再觀望吧
作者: myneverland   2014-07-02 14:49:00
通姦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不能上三審
作者: yoyotv5566   2014-07-02 15:06:00
什麼叫罪刑法定主要還是要有法條明文 很多都是實務自學者自己亂加以限制 法條沒有的東西 如果說這是擴張解釋的話 我可以跟你說刑法有擴張解釋的一大堆 而且有些還躺在最高法院的判例 還可繼續拘束下級g
作者: GR1v (shoot you)   2014-07-02 15:24:00
通姦定義只是座談會結論,本來就沒什麼拘束力。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5:27:00
精神出軌……你有行為表現於外嗎?有刑法上的行為可言嗎?有性交行為嗎?講這種話才真的是在污蔑刑法吧。
作者: km10635237 (HardRock)   2014-07-02 16:26:00
男生出軌很難只有精神,且通常都是先身體出軌才有後續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7:25:00
造這種為處罰而處罰情形,沒有不可能的事,有汙衊到?
作者: joeyptt (老魯)   2014-07-02 17:27:00
到楣的只有民眾,被這些想紅的法官判到,變成看運氣通姦本來就是該除罪化的一條,結果還被愈弄愈嚴格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17:29:00
如果真有一天會處罰到這種情形,你應該去質問你投的立法委員。至於你連字都會打錯,我就不去質疑你是不是連刑總都沒念過了。什麼都怪法官,笑死人。
作者: joeyptt (老魯)   2014-07-02 17:34:00
全世界都清醒了,唯有台灣的法官和民眾還在辯這個什麼都怪立委就更有趣了,這種事怎麼判,極大部分地院和高院的法官都示範過無數次,就像酒駕一樣,只能不想信法官不要給他們過多自由心證的機會,才能阻絕這些亂搞的法官
作者: fge16 ( TT)   2014-07-02 17:53:00
對欸,376第一項,不可至三審。所以只能再審。但是這是各法院對法律的不同解釋,其實不能再審。
作者: Romeo5566 (羅密歐)   2014-07-02 17:53:00
忠實實行一條惡法...嚴格執行一條惡法才對
作者: GmailBook   2014-07-02 17:56:00
嘖嘖,某樓刑法超強的,看來本版要受他質疑的人可多了呢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4-07-02 18:32:00
保障家庭制度還比較合理~~避免私生子的產生....說保障婚姻制度範圍太廣了~~又不是只有和別人性交才會破壞婚姻,家暴也是其中很重要原因!!
作者: logojuju55   2014-07-02 20:45:00
抱歉,我刑法好爛,想重新念一次,有推薦的師資嗎?鄭闕上的怎樣?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4-07-02 21:13:00
刑總推薦艾倫,刑分推薦撲馬。柳震鄭闕我都上過課。糕點師資就不清楚
作者: sigit (只要用心..........)   2014-07-02 22:47:00
竟然有人跟棒棒哥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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