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這是102年移民特考及海巡特考的題目,在這考試中我在這兩道題目各得1分及2分
而另外2題各為21及22分,請教各位前輩是否有考過這題目而得到高分的呢?其題目
要如何作答比較正確呢??謝謝各位
甲建設公司承包臺南市歸仁高鐵特定區「武當大廈」工程,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非法
將開挖之工地廢土以卡車載運至臺南市與高雄市交界處棄置,行將離開現場時,適為在
附近埋伏多時之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人員丁與戊當場查獲。請依此一案例事實,回答下
列各項問題:
一、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
第 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之證明文件。」
二、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主張其對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之非法
行為具有行政管轄權時,則應如何決定其管轄歸屬?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