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請教行政程序法題目

作者: begibe (bigi)   2014-06-29 05:56:30
大家好:
這是102年移民特考及海巡特考的題目,在這考試中我在這兩道題目各得1分及2分
而另外2題各為21及22分,請教各位前輩是否有考過這題目而得到高分的呢?其題目
要如何作答比較正確呢??謝謝各位
甲建設公司承包臺南市歸仁高鐵特定區「武當大廈」工程,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非法
將開挖之工地廢土以卡車載運至臺南市與高雄市交界處棄置,行將離開現場時,適為在
附近埋伏多時之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人員丁與戊當場查獲。請依此一案例事實,回答下
列各項問題:
一、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以甲建設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丙清除剩餘土石方,未隨車
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而擬各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
第 2 款規定,處該建設公司新臺幣三十萬元,乙、丙各新臺幣六萬元,並沒入載運
廢土之車輛。試問: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何等「一般法
律原則」?
附:廢棄物清理法第 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
一、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二項
所定期限內清除處理其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
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三、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未隨車持有載明有害事業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
點之證明文件。」
二、如兩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均主張其對甲建設公司與該公司所屬工地人員乙與丙之非法
行為具有行政管轄權時,則應如何決定其管轄歸屬?其理由與依據各為何?(25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29 08:49:00
先說您寫了啥?這兩題看來沒暗器啊?會出這種題目的幾位老沒有暗器啊,看這東西又不是蔡太師
作者: anmemo (失憶症)   2014-06-29 09:20:00
第一小題是違反哪個一般法律原則?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29 09:26:00
補習班擬答是有寫到比例原則去,但是我是想他題目講到了這種交界例共同管轄的問題,而且又問「程序」違反原則我是不知道出題老師有沒有要考更細或他是否有自有名詞如果我在考場我應該會寫違反法定管轄(單一管轄原則)啦如果第一題跟第二題分開不是考管轄,可能可以寫的有第36條職權調查原則、第9條有利不利一併注意原則,因為題示寫他們未隨車帶有證明文件即開罰當然啦,有的學者是對偷拍偷抓很感冒,說違反明確性原則不過要是抓偷倒也要這麼說也未免太矯情冏不過如果題目的地點台南=南國蔡太師的話,我就不曉得他老人家要啥鬼了…攤手
作者: HotBlood (#18 熱血的高個)   2014-06-29 15:39:00
有補師說1.埋伏違反誠信原則~2.行程法13條
作者: begibe (bigi)   2014-06-29 20:57:00
第一題我寫的是比例原則,我的論點是處該公司三十萬元而其員工也高達六萬元.故我主張公司與員工間罰鍰比例的問題第二題我解的是先寫行政程序法11條管轄法定及管轄恆定然後寫行政程序法第十三條管轄權競合...但經過了一年我還是不知道我錯在哪裏...哈哈...謝謝回推文的各位前輩喔
作者: sssn1 (洛克)   2014-06-30 00:41:00
第2小題是行程14吧? 兩邊均主張代表有管轄爭議管轄13是兩邊均確定 彼此承認有管轄權 只是不知如何決定先後所以用13統一順序 但依題示 這是雙方在吵架的情況
作者: HotBlood (#18 熱血的高個)   2014-06-30 01:03:00
13是兩邊都想管~14是兩邊都不想管~這樣理解是錯的嗎?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30 02:40:00
考試把會寫的寫一寫有時候就let it be不要太在意像開單暗著來咬文嚼字最直接的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但沒有明文在行程法,明確性跟誠信一個是蕭文生師愛講一個是李惠宗師愛講,但說穿了不過都是咬文嚼字附屬品之所以說要是蔡太師,也許第二小題就很閒要寫共同管轄vs競合管轄了,這一般考生會才有鬼,肯定是哪名師太閒xd一般舉例是同h大,不過這法條還是應訂好為宜,因為實務尤其法規正是咬文嚼字好棒棒的搞法直接13、14一起擺不用吵xd不過不知道原po有沒有涵攝,以前也聽過鏘老師出這種題目來抓學生只會背書不會涵攝的xd,因為這題是要找上級們的共同上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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