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罰法問題

作者: yuhwen (yuh)   2014-06-24 11:36:32
※ 引述《sherry131 (SHERRY)》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大法官釋字第275號
: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
: 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推定過失責任不是在這段,而是下一段
『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
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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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前一段「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
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看似是以「過失責任」為原則
但在下一段又提出在概括情形下得採「推定過失責任」
等於是把前段提出的過失責任架空
1.援引奧國立法例採「推定過失責任」的理由
這號解釋援引奧地利立法例,當初的理由是基於行政作業上的考量
因為如須由行政機關對於每一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的主觀上故意/過失為舉證
在實務運作上將有相當的困難
2.對採「推定過失責任」批評
採推定過失責任,又有過度侵害人民權利之虞
故楊建華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認為
『如要採推定過失責任「應在各該法律中分別明文規定」』
而奧地利其實在後來也對推定過失責任有稍作修正
把由行為人「證明」自己無過失,改為「釋明」,降低人民舉證的困難程度
3.現行行政罰法明文採「過失責任」
在行政罰法制定當時,草案總說明裡提到
『...為提昇人權之保障,國家欲處罰行為人者,應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之故意、過失
負舉證責任,本法不採「推定過失責任」之立法...』
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7即明文規定採「過失責任」
4.延伸爭議問題
(1)實務運作的困難
行政罰法§7雖明文採過失責任,但實際運作上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人故意/過失的舉證似是模糊帶過?
(可回想你騎/開車被警察攔下開交通罰單的時候,警察是否有針對你具主觀違規
意思做出說明)
(2)特別法採「推定過失責任」之容許
行政罰法§1但書將該法定位為「普通法」,似可容許以特別法架空「過失責任」之
規定?如特別法採「推定過失責任」是否有其效力?
(3)釋字275定位
釋字275在行政罰法公布施行後應不在援用?還是作為行政罰上責任主義的底線?
(4)行政罰上過失犯比照刑法處理
行政罰法已同刑法明文採「過失責任」,通說亦認為行政罰與刑罰並無「質」的不同
是否應再比照刑法就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別規定者為限?
: 這句看不太懂。
: 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我知道二者是差在推定過失但法條敘述真的很難理解
: 可以幫我釐清一下嗎謝謝!!
作者: ChrisBear (Lawyer)   2014-06-24 13:35:00
看法官認不認真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24 20:30:00
交通那是因為道交條例還是採推定過失,僅管學者再怎麼嘴砲行政罰法是基準法,條子就是不理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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