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作者: c8xji6 (c8)   2014-06-22 17:52:39
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名下,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又將房子賣
給善意的丁。
1.本題中我知道丙繼承人非87條但書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丁是87條但書的第三人嗎?丁可主張善意受讓嗎?
2.如果題目改成租給丁的話,那結果會不同嗎?
感謝
作者: KennyLife (南極仙翁)   2014-06-22 18:21:00
丁是善意第三人喔,在這題丁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第一個就是八七但書,第二個就是善意受讓,差別在於是否為原始取得承租人的話,有兩種見解,不可以的理由是債之相對性,可以的理由是承租人通常係弱勢地位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22 19:07:00
去翻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有答案了,還有你需要理解什麼是占有第三人是處分行為的第三人阿,當然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23 00:03:00
承租人又不能處分該物件...
作者: fge16 ( TT)   2014-06-23 13:27:00
承租人依照王澤鑑老師認為,不是87但書第三人理由因為租賃契約是債權,非通謀虛偽標的新取得之財產上義務也就是說,無論通謀與否,租賃契約都是有效的。與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相對人需無權處分是不同的。但林誠二老師不這樣認為,我就點到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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