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警特三等討論(法制)

作者: s213092921 (麥靠貝)   2014-06-17 08:51:55
繼續分享心得:
一、民法和民訴
1.第一小題考民法824-1,附帶867的抵押權追及效
結果我忘了一款「權利人同意分割」= =
2.第二小題當時還猶豫一下,到底是要寫上訴還是叫分得價值較高的人對其他分得較少的
全體共有人為補償?後來決定兩個都納入答案,畢竟這科是叫「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嘛!
共有人不滿意裁判分割者可以上訴救濟(採實體不服說)。然後再搭配「移轉主義」,分
得價值較高的人要對其他分得較少的全體共有人以價金補償。
3.第二題看起來很難,當初快速審題時也是先跳過去,寫完其他三題再回頭慢慢檢視
發現這題或許是個包裝得很巧妙的基本題(!)簡單說,題目可能在問「解除後能否請求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答案是可以,S226+256+260。另外,乙表示因未找到買受人,
所以買賣契約無效,當然無理由,因為當初甲乙雙方並未將此部份作為契約生效要件,
所以甲乙間買賣還是有效,才有後續的債務不履行問題。
這是我當時的猜測而已,也不確定對或錯
4.第一小題法院當然不能訊問甲乙了,可以從「非訟事件」的特質和「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論」切入,論述一下督促程序具有非訟的特質(無訟爭性、重視迅速性),所以法院處理
督促程序應該適用非訟法理。而本件中「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屬於「權利確定型」的事件
類型,具有訟爭性,屬於典型的「訴訟事件」,應該適用「訴訟法理」的言詞辯論主義
和督促程序的性質格格不入,所以法院不得訊問甲乙
5.第二小題S521I就有答案了,BJ4
6.第一小題先從簡易程序的法理切入(費用相當性),再搭配「民事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
」最後補上邱派老師最愛的「法尋求說」,讓當事人可以尋求存在於實體利益和程序利益
平衡點上的信賴真實,作為前面的基本法理論述。最後就是套S427I第6款而已,但我條號
記錯,寫到S426I第6款了ㄎㄎ,超智障
其實這題直接引條文就結束了,不過這樣會讓老師覺得有點LOW,作答時應該加入一些
「亮點」吸引老師的目光,才是搶分關鍵
7.第二小題,甲追加丙是否符合S255I但書第5款?也是一個民訴傳統考點了,連帶債務人
間是否須合一確定?因為依照票據法S96I,支票的背書人和發票人負連帶責任,實務字號
「33上字4810號」一定要出來,最後採學說的「普通共同訴訟說」,這題就寫不能追加了
這題不知道票據法規定也能解下去,因為題目已經提示甲請求乙丙連帶給付100萬元了...
行政法和立法程序下次再分享.....
作者: andyahn (努力再努力)   2014-06-17 10:03:00
感謝分享!!
作者: ehome56 (有情有義56)   2014-06-17 10:08:00
民訴最後一題最後一小題寫錯了…我很無奈用錯款解
作者: rabes (小智)   2014-06-17 13:18:00
錯款沒差,內容對就好,四年前司特四等刑訴也引錯條號那題拿了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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