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訴訟之審級

作者: carolewu (Carole Wu)   2014-06-13 16:18:23
以下是民國99年的新聞:
行政訴訟重大變革 民國100年改三級二審制
國內行政訴訟制度將有重大變革。司法院表示,為讓民眾可就近打行政訴訟官司,預計於
100年9月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
司法院日前召開院會時,更一口氣通過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五項法案,以讓新政策能夠順利上路。
司法院指出,行政訴訟制度十年前從「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制,雖已增加一個
審級,在台北、台中及高雄設立三所高等行政法院,但對於住在這些地區以外的民眾來說
,仍然相當不方便,民眾要和政府打官司前,還須先盤算得花費多少時間和金錢。
為此,司法院修正行政訴訟法,將現行的「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制,規劃在各
地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保全證據事件及行政訴訟
的強制執行事件。
至於目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修法後也將回歸行政訴訟體制「正
軌」,改由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審理。 司法院指出,為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作為終審
法院,導致不同高等行政法院對於同樣案件的見解不一致,產生「裁判分歧」問題,此次
修法中明訂,未來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若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必要時,可將案子移
送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以達統一見解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中設計「重新審查」制度,要求被告機關在收到
起訴狀繕本後,應重新審查。如果審查結果認為原來的裁決有違法或不當時,應自行撤銷
或變更原裁決;如果不依原告請求處理,就須附具重新審查紀錄及原處分卷,向法院提出
答辯狀,而法院在審理時,被告機關必須派員到庭與原告面對面接受調查,法院必要時則
可要求雙方進行言詞辯論。
司法院表示,後續將儘速推動相關修法工作,完成法院組織及訴訟制度改革,讓各地院
能順利在明年成立行政訴訟庭,進而提升人民接近、使用法院的便利性,及加強保障民眾
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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