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之適用

作者: Unfriendly (肀而缶)   2014-06-12 22:20:04
各位前輩先進晚安。
不才因為「瑤婷戀」而墜入三立台灣台《世間情》的坑(羞)。
雖說八點檔本土劇劇情頗多不合理的地方,
跟它們認真會輸到吐血就是了,
但看到一些與「法律」有關的問題不才忍不住會好奇思考。
(其實在下也對裡面的「醫療」問題有頗多意見的......)
在下家的第四台與有線電視去年解約,
故只能網路電視或YouTube收看(拭淚)。
最近看到第144集片尾預告:
孫建智檢察官偵辦海頓集團孫浩民主席和誼住宅案。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OS7p2vMbs0
這兩人是「父子」關係(直系血親一親等親屬),
孫檢察官應該會受「利益衝突迴避原則」拘束,
要自行迴避吧?
不才所根據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26條: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
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
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檢察官及前項書記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
首席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之;其
檢察官僅有一人者亦同。
或者此為特殊個案有例外情況,
在實務上也有類似案例發生過?
請求前輩先進指點迷津。
非常感謝。
若有違貴版版規之處,
請見諒並請版主不吝刪文。
辛苦了。
作者: muggyman (六張犁智英)   2014-06-13 13:40:00
只是覺得簽名檔可以改成四大,還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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