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地政士申論用藍筆寫?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7 21:30:50
借標題亂入一下,我並沒去考,合先敘明
我是認為考生們應該要去反應「試詳述之」或「相關規定」這類題目的題目要求不夠嚴謹
到底考地政士要有多少實務水準還是一般法律認知就可以,這是應該界定的,
畢竟這是六十分制,不是百分制的考試
比如說不得私有那題,先不論地方法規,土地法第14條外是有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 ,我是沒補過習不知道補教老師有沒有講
但如無補習,有幾個有背這個並寫得上去的,
那如果給分不要求這個,要求「有關規定」,豈不就把有在背的考生當白痴在玩
或是不得簽証,如果照某些人說法好棒棒25分就應該寫多少,那怎麼可能只寫法規
或像補習班擬答意思意思來個正反要件?要寫立法理由分論各項次理由那也是很有得寫
像各擬答向來只剪下貼上法規,但是含今年總共有三次是事涉立法理由
有說明「應限縮範圍適用」或「有說明立法限縮範圍原因者」卻未明文於法條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18 條 立法理由
一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為保護信託財產,以達信託目的,本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又此項權利之行使,應以訴訟為
之,於受益人有數人之情形,非必由全體一同起訴,爰於第一項後段規定,得由
其中一人為之。
二 撤銷權之行使,固在維護信託財產,以保障受益人。然亦不應便不知有信託存在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於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應登記或註
冊之財產權或有價證券者,須該財產權或有價證券已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公示;受
託人處分之信託財產為法無公示規定之財產權者,須相對人及轉得人明知或因重
大過失不知其處分違反信託本旨者為限,受益人始得行使第一項之撤銷權。
是以,我是認為,地政士考試這種老考法也是鳥考法,是應該改革了…
作者: YAHQQ (啞虎)   2014-06-07 22:03:00
這應該就是地政系出身或法律系出身的差別 我有聽過蕭華強跟高毓揚的課就很明顯有這個差異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4-06-07 22:19:00
地政出身的比較不重視這個啊...至少我沒遇到系上老師強調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12:00
QQ之前在臺北大修過黃健彰老師開的不動產經紀法規,就真的很硬,但是後來才了解好好學可以學到不少東西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7 23:12:00
速啊,所以考相關規定實在是沒什麼意義,是說兩位認為地政傳統考試是不是只要寫傳統幾大法就好,我一直很困擾這類問法,像土登的相關規定有一堆,要是都背哪來記憶力冏咦,黃老師也有開經紀法規喔?是說台北大有蔡黃二師,真是幸福XD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16:00
蔡指的是?XDD有,本來以為經紀法規就是背了就好棒棒,沒想到黃老師把很多民法的概念拉過來講,囧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7 23:22:00
經紀法規勢必要拉到民法的啊煙,蔡指的是蔡玉娟老師啊xd
作者: funkboy (petrucci)   2014-06-07 23:26:00
………………我這兩個老師的課都被當掉過,囧……………………………………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7 23:27:00
不要灰心,像我這個念法律系八學期吊車尾的大一差點二一這學期修不動產財務也快要哭哭了嗚嗚嗚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4-06-08 07:22:00
黃建彰是法律系出身,北大地政難得的法律系出身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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