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102年地方特考 四等行政法 48題

作者: uniquetakao   2014-06-01 01:31:46
102年地方特考 四等行政法 48題
甲賴以維生之農地被徵收,甲不服該徵收處分,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原處分機關
撤銷原處分。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作成「訴願駁回」之決定
B)
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C)
作成「確認原處分違法」之決定
D)
裁定停止訴願程序
考選部答案:B
我選:A
想法:原處分機關依甲的要求撤銷原處分,應該適用訴願法第82條第二項。
不曉得為什麼答案是B?以下是訴願法第82條條文。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4-06-01 01:45:00
訴願77條第一項第六款,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作者: foreveris520 (HP9999)   2014-06-01 01:47:00
已經撤銷了
作者: ai3210260 (古拉格)   2014-06-01 01:47:00
訴願82是課予義務訴願,非撤銷訴願之適用
作者: love8dgo (ㄜ~?)   2014-06-01 08:03:00
行政處分不存在 程序不合法-駁回上面說錯了 程序不合法是不受理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1 08:23:00
……這裡是學實爭議好不好,各位小朋友綿…實務見解是採行政處分已被撤無救濟標的說,所以採不受理。但是學者會有的認為係目的不達應駁回,但總之最高行目前採不受理行政法麻煩的是確認何為實務見解,字面推理因為文字籠統性或幾個解釋方法推出來不同可能有幾說,選擇題比申論更要確認通實的說法是什麼冏目前實務上沒有爭議,乃因87年立法理由講明了,第六款所稱「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指原行政處分經撤銷之情形而言。其他部分,推兩位大大說明
作者: ppingin (唉)   2014-06-01 08:50:00
去查一個102年的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情形不同但思考一樣)記結論就好,看後來處分有無滿足救濟目的,有,訴願或訴訟駁回,無,繼續救濟下去看到sin大見解後,那我的駁回見解就修正一下
作者: sinksink ( ?)   2014-06-01 09:30:00
pp大講的應該是101年第2次決議,唉,其實問題是在於,如果給的不是訴願有理由,不管是給不受理或駁回,要是遇到行政機關三不五時打我啊笨蛋,實務上又不是廣泛開例外如釋546的確認訴訟,像行政法院有個案子,就是有被惡整的例子經常被記過後又被撤銷(我是覺得轉學比訴訟有實益)遂提確認訴訟引546法理想阻止,行政法院也很賊,用合法無理由駁回,所以照現行實務遇到這種立法明文的案件,作法只是就正常的行政機關會就此罷手的情形去認定做訴願不受理就好,如果要阻止惡整可能性,還是應該學101年2決之類的精神,給予訴願有理由等等,不過行政法學者好像都只想咬咬古老辭名好棒棒= =像吳志光老師有篇就在論訴願中無權利保護必要的= =忘了講冏,87年會立法明文,就是因舊法沒明寫生爭議,郭介恒老師更認為將來應立法明文更清楚只限這已撤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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