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公司簽的是定期契約
基本上是11個月簽一次
上次續約是因為要畢業了只簽7個月
按照這個模式在公司內簽了好幾次約,待了三年多
原本有意願再繼續簽約工作
但後來有變故,新契約也遲遲不下指示簽約,我就決定不續約離職回家了
做到期滿當天離職,隔天就沒去上班了
現在要請就保法第11條的失業保險給付
就業服務中心讓我去跟前公司申請離職證明,裡面要記載契約起迄日及因為定期契約屆期
離職
前公司表示他們只願出據入職及離職期間的離職證明書,附註以下空白
這樣根本無法證明我是定期契約
而我自己保留的那份契約已經遺失了
我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說根據勞基法第9條我算不定期契約了
再問我有沒有領資遣費,我說沒有,做到契約屆期當天就離職了
勞工局說我可以去申請調解
不過前公司這邊表示說我們有要續約啊,是你自己又不要的,算自願離職
請問我可以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