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勞基法第38條

作者: GTO2000GT (莫凡)   2019-03-14 08:20:15
狀況說明:
做二休二變形工時,請假時數一天為10小時,目前特休(年假)還有26小時
任職公司是大企業,有龐大律師團
大家好,事情是這樣的,我依照勞基法規定在20日前提出離職申請(任職一年多未滿兩年)
,離職日為
3月16號也依照公司請假規定於請假日前三天申請了特別休假(年假)(15號、16號),
但是主管以"離職申請日為3/16、年假將折現付款、駁回請假申請"為由(離職日
不得申請特休)駁回申情,之後的協商只說能休15號,16號為離職日以資安為由依然不准
假,要我再送一張15號的請假單,可是我無法接受故並無再次送出請假申請
已詢問過勞動部勞基法的法律咨詢專線其駁回一項的合法性是否合法,該專員給我的回覆
是不合法的。
小弟的問題是:
1. 關於他違反勞基法第38條的這一事,由於我已自請離職那我是否還可以使用勞基法第1
4條第6款來申請遣散費及非自願離職書?
2. 假如我在18號的HR上班時間再去繳交磁卡,是否會被公司律師團嫁禍栽贓莫須有罪名?
(例如未完成交接事項)
3. 假如我在14號加班下班時就前往人資部門繳交衣服及磁卡,後續是否無法拿到非自願
離職書
PS:已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可惜所在公司位於經濟部加工出口區,所以又轉到加工出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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