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制特休算法

作者: ezmantalk (來練肖話)   2017-01-09 20:24:26
※ 引述《yojin53 (yojin)》之銘言:
: 我是102/4/22到職,公司的特休是每年1月開始計算,請問依照新制算法,105年度的特休
: 是幾天?
: 公司到現在都還沒告知有關新制的任何變動狀況,如果公司不依照新制走,是否可去舉發
: ?
一、工作年資的計算及其「年度終結」以受僱日起算
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第1項規定,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
第3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
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特別備註:勞動部在這裡愛用勞基法第84-2條讓我覺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雖然結論是受僱日起算是一樣的,但我猜有些條文有挪移
所以施行細則配合本次修法應會再修正一次)
二、修法前105年特休假計算
修法前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102年4月22日至105年4月21日為3年,自105年4月22日起至106年4月21日有特休假10天
三、修法後106年特休假計算
修法後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
自106年1月1日起,因年資已有3年8個月,除二、所計算的10天應再加給4天
這4天的可請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06年4月21日
至106年4月21日仍未休畢,依修正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也就是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
,條文有挪動至本法,施行細則修正時應會刪除)應折算工資發給
自106年4月22日至107年4月21日特休假為14天,餘自行類推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7-03-12 20:28:00
歡迎寫信給勞動部 http://0rz.tw/ojh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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