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離職未取得薪資 上調解委員會

作者: ck0424 (別直接唸的TOM)   2014-11-14 17:19:49
我在某服飾店擔任正職工作
薪資:22K+3K(全勤獎金)
月休五天 (週一五六日禁休)
若一定要放假日 則是折抵兩天的休假
每日工時11個小時 假日12個小時
中間沒有休息時間 若要吃飯只能等沒有客人的時間自理
每月遲到緩衝時間30Min
超過30Min 取消當月全勤獎金3k 超過一分鐘再扣30元
病假需前一日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我怎麼知道我明天會生病?)
事假需前一周通知 否則取消全勤獎金以曠職論
曠職:當月薪資以時薪:100元計算 每日到扣三千元底薪
還有很多零零總總工作的小細節若沒有做好都是扣100、200的扣
前陣子店裡面的錢被偷 也是我這個員工自己貼給老闆娘
上月 10/25 男友的建議下 我當日離職了
換來的是老闆娘的咒罵和領不到薪水
因此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糾紛調解
我有我上月的打卡紀錄
也有該店的員工守則(以上的條約通通清楚記載)
且公司沒有為我們員工加保勞健保
11/20就要上調解委員會了
請問一下我這樣子的資料跟證據站得住腳嗎?
可以討回我該拿到的薪水嗎?
連先前試用期的時薪100
與勞工最低時薪的115差額都拿得到嗎?
作者: mc12355 (低知識分子)   2014-11-15 03:28:00
沒給你薪水就能罰他款 沒保勞保送勞保局的 另外申訴我只參加過一次調解會 分享一下經驗 不保證正確那次我去參加員工訓練 很遠 賣鞋子的 條件很苛刻三天之後要求我休假 然後隔天傳簡訊要我別來了接著傳簡訊告知我 薪水抵銷員工教育費用。我申訴後 召開調解會,當天公司只傳一紙公文來"胡扯"公文內容不重要 只是要告知公務員說公司有得到訊息意思就是不想派員參加 要拖延你的時間和耐性公務員方面態度非常低 只求能幫你討到錢就好但公務員也很有經驗 要我先打電話跟公司聯絡到此為止,大致上可以理解1.可以罰款但政府幾乎不想2.公司方面只想敷衍讓你自己放棄 因為公司根本理虧開調解會就是"協商" 也就是雙方談定簽名就可以了如果這次沒開成或是沒談成功 還會有下一次這點很重要,意思就是調解會開在你所在縣市 公司要派人來你不爽 談不攏直接閃人 下次公司還是要派人來參加不然依法,公司沒付薪水要罰款。不過我上次遇到的那家公司也很有出席調解會經驗了!簡單說就是很皮,在電話裏面會故意挑釁 說些輕蔑的話公司:反正你就是要錢嘛 好啊要多少錢? 怎麼樣?我用錢解決其實這些屁話聽了也不用生氣,他是故意對你施壓的因為你不放棄申訴,公司站不住腳,可能要被罰款你只要堅定而平淡的說"我只是要拿回我的勞務所得"建議身上最好帶著錄音設備,如果公司當面罵你更好直接告公司公然侮辱。回到調解會這邊,你的工作所得一塊錢都不需要退讓公司那邊最多只能說話不算話 假裝自己只給你最低工資然後否認你有加班的事實不給加班費。也就是說你如果有先前的薪資袋和加班證明,公司不能賴。你視情況,通常公務員都會勸你拿到錢就好。不過你如果不同意,站起來閃人,下次協調再決定也沒差以我的經驗,當時公司很兇很酸,被我掛電話之後,乖乖地馬上匯款並且寄簡訊說他已經薪資匯進來了!也就是我走出協調會,公司就把我開的金額匯進來了!站在公司立場,1.公司不給會被罰款3萬(沒記錯的話)2.這次沒協調好,又會有下一次而且到最後都沒完成協調,不只罰款還可能被你告上法院。總結,1.你出席協調會之前要算出公司欠你多少薪資2.看你要不要準備讓步的金額空間,節省時間3.公務員常常會建議你"先拿到錢就好" 要有心理準備但是你要注意,你協商完成,就不能再次請求給付不是先拿到錢,下次的下次給,簽名就結束了!4.找朋友去幫你談,穩定自己步調和情緒別忘記,這場協調會是對方欠你錢,你不爽可以離席公司方面也是,可以不出席或離席,但依法可開罰。5.要是真的委決不下,可以要求下次再談,別浪費時間6.問清楚公務員,(1)罰款的標準和程序 以及(2)協調會可以開幾次? 這兩項是你的重大籌碼建議6.寫Email去勞動部問也可以。因為我遇到過的那個公務員,並不願意回答我這些問題。但這不能怪他,因為他一個人處理全縣的勞資糾紛,很可憐以上是我出席調解會面對惡劣公司的經驗,給您參考。如有疏漏或錯誤,請板友指教。 祝原po 順心。更正,如果要告公然侮辱是告罵你的那個人,不是告公司。不過這也只是堵住對方的嘴而已,除非真的很惡劣不然調解會就只是單純在談"給付薪資"而已。雖然我遇到的那個嘴巴上和態度都非常惡劣就是了...還有一個觀念,協調會就是雙方談攏就可以了!不是法院,不是一定要提什麼證據或有什麼訴訟程序你提出證據只是加強說話力道,不提也沒差。所以公司要是耍賴扯東扯西扯證據,甚麼都能扯的時候!你只要重申"我只是要取回自己的勞務所得(金額)"問對方是否同意支付,否則就是協商破局,很單純。
作者: ck0424 (別直接唸的TOM)   2014-11-17 10:39:00
很認真的看完了 感謝分享
作者: ifooleru (i服了u)   2013-01-07 12:58:00
雇主違法就要告 不能默許這樣的行為
作者: sampsonhugh (夏)   2014-12-31 01:31:00
任何意見請善用勞動部信箱 http://0rz.tw/ojh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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