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版上的前輩們關於離職證明一事的相關法令問題
小弟的情況是八月底已經離開前公司
然而當初簽約的時候有離職違約金的部分
小弟覺得該賠償金額十分不合理
因為當初簽約時公司有承諾會提供額外的訓練且記載在合約上
然後一年多來小弟認為並沒有受到"任何"訓練
因此在離職的時候向前公司表明希望可以討論賠償金額
公司並沒有給予任何答覆不過小弟也就離職了
九月十月也都沒有任何薪資給付
如今小弟找到新的工作
新的公司要求員工提供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
因此請前同事向前公司HR申請離職證明
然而前公司卻以離職手續尚未完成也就是尚未給付賠償金額為由
拒絕提供離職證明
想請問版上熟悉相關法律實務的前輩
前公司是否有拒絕提供離職證明的權利
以及是否可以建議小弟應當如何處理此事
感謝各位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