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3 Elephants 象板板規

作者: icemiku (冷嵐)   2023-08-14 18: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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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 踢 踢 象 板 板 規 (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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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 本規則所稱隊職員泛指球隊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球員、教練、行政人員、啦啦隊、
應援會......等。
2. 本規則適用於發表於本板文章(包含本文、簽名檔、轉文內容等)、推噓文等任何型
式文字或圖片或影片。
A : (犯此項者禁言3天)
1. 刻意使用火星文、簡體字、外文語詞,嚴重影響閱讀者。
(A) 使用外文語詞附上簡要翻譯者不在此限。
2. 轉播期間發文者。
(A) 比賽結束後,於轉播人員發完最後一篇文章後方能發文。
時間依本板文章清單順序為準。
(B) 發放總金額500P以上集氣文或板主因公務需要之發文不在此限。
3. 單篇發文少於30個中文字或15個英文單詞。(轉播文除外)
(A) 網址不計入上述字詞之計算。
(B) 先發、異動文不在此限
4. 發文內容為棒次文或依各類比賽、聯盟規章產生之名單文。
5. 發文或轉貼新聞明顯與本隊之隊職員無關。
6. 未經板主同意發文進行問卷調查。
(A) 學術研究問卷請去信任一板主,取得同意後方可發文。
(B) 商業用途問卷全面禁止。
7. 重複轉貼新聞、專欄等文章,經推文提醒仍不刪除。
B : (犯此項者,禁言10-30天)
1. 推發文內含有不雅字詞或圖片連結。
2. 推發文內含有人身攻擊或謾罵性質之文字或圖片。
(A) 對特定帳號人身攻擊,僅限受害者檢舉;其餘違規內容不限制檢舉人。
3. 推發文內含有具引戰或挑釁性質之文字或圖片。
4. 發文者未經原推文者同意,故意修改或刪除推文。
5. 推發文內容涉及商業行為或私人利益。(球團、聯盟或個別球員之官方活動除外)
(A) 餐廳、酒吧等場所揪團或共乘收取油資者,經板主審核後不受此限。
(B) 交易行為請至CPBL_ticket專板。
6. 24小時內發表超過三篇新聞者。
7. 發文內容空泛,或發文內容為無根據之幻想、臆測、八卦等。
(A)新聞分類文章必須加註評論30字以上,且非無意義填字數之評論。
8. 未經原作者同意,轉錄本板文章至其他板面。
(A) 原文為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或轉貼他板文章者不在此限。
(B) 本項違規僅限原發文者檢舉。
C : (犯此項者,禁言30-90天)
1. 推發文內含有性騷擾或任何形式歧視之文字或圖片。
2.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公佈站內信、水球、非公開之SNS貼文或任何形式之通訊紀錄,
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公布使用者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同意公開之個人資料。
3. 非板主、直屬之組務或站務,使用或偽裝[公告]分類發文,或回覆板主公告。
4. 無證據抹黑本隊隊職員、本板使用者或其他特定之人、事、物。
(A) 若有證據需於推發文時同時提出;未主動提出者板主得逕行處分。
5. 無意義推文筆戰造成洗板,嚴重影響閱讀者。
D : (犯此項者,禁言90-360天)
1. 惡意鬧板。
2. 無證據指涉各隊隊職員、裁判及聯盟工作人員收賄並意圖放水者。
(A) 若有證據需於推發文時同時提出;未主動提出者板主可逕行處分。
E : (犯此項者,視嚴重程度,禁言360天以上或永久禁言)
1. 已受禁言處分者,以分身帳號於本板推發文者。
(A) 本項違規應同時處罰所有相關帳號,禁言天數並應加上禁言中帳號的剩餘禁言
天數
(B) 板主依本條判罰時,應同時提報組務進行多重帳號查詢。
(C) 若推發文內容違規,則違規禁言天數另計。
2. 於本板推發文內容謾罵、引戰、挑釁、惡意鬧板、反串或抹黑(任一情況)情節嚴重者
3. 散播盜版連結者,將處以10年以上永久水桶+退文
4. 依照F-6條款觀察名單發言規則,經宣告列入發言觀察名單使用者
且違反觀察名單發言規則者。
F : (其他違規行為相關處罰)
1. 累犯條款:於本板違規超過一次者適用本條款。
(A) 違規紀錄免除時間如下:
C類以下板規:禁言天數x5。
D類以上板規:違規紀錄不予免除。
a. 免除時間計算起始日,為禁言解除當日起。
b. 因累犯再次遭禁言者,免除時間停止計算,至該次禁言解除後始恢復計算。
(B) 累犯加重禁言時間如下:
第二次違規:禁言天數x2;
第三次違規:禁言天數x5;
第四次違規:禁言天數x10;
第五次違規:永久禁言。
(C) 累犯滿足下列條件者,處永久禁言:
a. 連續兩次違反D類以上板規者。
b. 連續三次違規中,任一次為D類以上違規者。
上述連續違規之計算,適用本條(A)項之規定。
(D) 單日連續違規不適用本條(B)項之規定,禁言日數應直接加總。
惟日後計算違規次數時,應依當日實際違規次數計算。
單日連續違規若包含D類以上違規者,應適用本條(C)項之規定。
2. 禁言期間以分身帳號違規者,視為同一帳號違規,適用本節第1.條之累犯條款。
除適用E-1條款外,另應就其違規條文,加計累犯加重後同時處罰所有相關帳號,
且分身帳號禁言日數應加計禁言帳號之剩餘禁言天數。
3. 其他未明訂於板規中,但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本站站規、本群組組規者,依違規程
度由板主群裁定罰則。且板主判決時需指定適用何類板規之相關規定。
4. 發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之。
B類以上之發文違規,板主視情節輕重,得同時給予退文處分。
5. 因應棒球小組長政策,連續違規B-5-(B)條款採特殊罰則
第一次違規:禁言7天
第二次違規:禁言1年
第三次違規:禁言3年+退文
6. 依#1aOHTG7O (SP2_Baseball)設立本規則(又稱不受歡迎發言名單)。
(A) 若本板使用者有以下情形時,由本板管理者或所屬小組長宣告列入發言觀察名單。
(1) 於本板以外多則發言敵視本板(至少5則)或經常於本板引戰
(至少需舉証5則發言),其行為易引起看板爭議者,其列入名單後
上報至組務取得同意。
(2) 組務於申訴或溝通階段時,若發現使用者言行多次違規、處於板規灰色地帶
或言行易引起爭議,認為有列入發言觀察名單必要者,得以另行公告。
(B) 發言限制:列入觀察名單使用者,每24小時最多推文三行,每次發言需達500字
以上,其中新聞類、引用他人發言不計入字數。
(C) 違規罰則:若推文違反本板板規(含F-6-B項發言限制)、引起不必要爭議
則改每次禁言1年至5年;若發文違反本板板規(含第3項發言限制)
引起不必要爭議,則改禁言1年至5年且7天內所有文章皆退文。
(D) 列入發言觀察名單每次最多一年,最多可延長5次,若期間違規則於禁言日結束
後,自動延長3年,日期追溯日自公告日起。
G : (其他補充規定)
1. 發文前請詳閱板規,被處罰後不得以不清楚板規為由申訴。
2. 對於爭議文章,板主得視情況進行鎖文或刪文處理,以避免紛爭擴大。
3. 板主公告置底之閒聊文及因應突發事件公布之臨時規定,其相關規定
具板規之效力。
上述文章之規定,七日內可由板友於本板發文提案否決,板主並應在提案滿一日後至
三日內投票確認,若否決成案,則相關規定即時失效。
(A) 相關規定若涉及禁言處罰,板主應指定適用何類板規之相關規定。
(B) 否決成案後,板主若欲於2週內再提類似規定,需先經投票通過後方可施行。
4. 轉貼他板文章時,原文及原文推文皆視為轉貼者之發言,若有違規者,轉貼者不得以
轉貼為由免責。原文推文視為文章本文,轉貼者可自行刪修,不受B-4條文之限制。
5. 板主得因應球隊比賽、活動或板友請求開設賭盤。板主對賭盤各選項有最終解釋權
力,下注者不得以不同意板主解釋為由,要求退盤或補償。惟下注前使用者可要求
板主解釋各選項之定義。
下注後即代表下注者同意本站及本板相關規定,不得以不清楚規定為由要求退盤或
補償。
6. 若對板主判決或或處置有疑慮者,使用者應依規定申訴。
(A) 當事人申訴步驟如下:
(1) SP1_Baseball板發文溝通;
(2) 若不接受本項(1)款之溝通結果,得於SP2_Baseball板發文申訴;
(3) 若不接受本項(2)款之申訴結果,得依棒球群組之規定依序上訴。
(B) 當事人進行(A)項(1)款之溝通前,當事人得以站內信方式與判決板主先行溝通;
惟當板主指示於SP1_Baseball板溝通時,當事人不得再以站內信騷擾板主。
上述之站內信溝通內容視為公務文件,不得以保密為由要求板主或當事人不得公
開,惟有涉及C-2條所述個人訊息或資料者,應於公開前適當遮蔽之。
(C) 非當事人對板主執行板規有疑慮者,得於SP1_Baseball板發文要求板主說明,惟非
為當事人者,不得以個案判作為溝通訴求。
(D) 本板使用者檢舉違規之步驟如下:
(1) 檢附違規帳號、內容、文章代碼、檢舉條文,以站內信方式告知任一板主;
(2) 板主裁定檢舉不成立時,檢舉人得於SP1_Baseball板發文溝通;
(3) 若不接受本項(2)款之溝通結果,得於SP2_Baseball板發文申訴;
(4) 若不接受本項(3)款之申訴結果,得依棒球群組之規定依序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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