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FA規章內容分享跟轉隊補償制度討論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2016-01-07 15:58:36
※ [本文轉錄自 Baseball 看板 #1MZXeGW- ]
作者: AhUtopian (It's my Life) 看板: Baseball
標題: [專欄] FA規章內容分享跟轉隊補償制度討論
時間: Thu Jan 7 15:55:56 2016
【完整圖文版】http://www.sportsv.net/articles/24773
關於這次大師兄林智勝轉隊到中信兄弟,有許多方面都有人撰文討論過,包含對於象猿兩
隊的戰力影響、第一次成功的FA轉隊對於台灣職棒的意義…等等之類的,但是這次FA轉隊
所牽連的「自由球員年限」、「轉隊費跟轉隊補償條款」,也都引起了相當大的討論,而
據聞聯盟跟球團也會在近期,至少針對轉隊補償相關內容來做討論,筆者在這裡也提出一
些個人的看法;不過在這之前,我們討論FA制度要有所本,所以筆者在這邊就來分享筆者
手上有的FA規章,如果畫質不佳就請見諒,其中第22條用紫色筆畫線的地方,據報導是後
來有修改過,其他幾個在這次案例討論中比較有爭議性的條文,筆者也在條號的部分用紅
筆註記。
一、25人名單的時點問題
這次首次的FA球員行使成功轉隊後,引發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要怎麼補償原隊」?進而
衍生出的討論就是,原來原隊可以選擇1.25倍的前一年度薪資作為轉隊費,或是0.75倍的
前一年度薪資作為轉隊費加上一個25人名單之外的球員,但是如果是採用後者,由於目前
的相關細節付之厥如,就有個問題是顯而易見的,就是25人名單要以何時的名單決定?以
兄弟跟Lamigo本次的例子來看,目前有極高的風聲、兄弟將會引入也宣告成為FA的義大犀
牛主力捕手鄭達鴻、還有被釋出的前Lamigo投手許銘傑,那兄弟可不可以故意將這兩個可
能的簽約押在Lamigo挑選完球員之後,來讓自己的25人名單可以實際上保護更多球員(鄭
達鴻跟許銘傑如果簽約完成,應該也都會在25人名單內)。同樣地,再衍伸出來的類似問
題,就是當兄弟跟鄭達鴻簽約時,兄弟是要根據已經跟林智勝簽約的既定結果,再重開一
次25人名單嗎?
因此個人認為,這個25人名單,應該是要在球團年底決定既有合約球員釋出與否、球員是
否宣告行使FA之後,就該必須先提交一份25人名單,但這個25人名單相對應的仍然會有兩
個問題,第一個是假設今年就用這樣的制度好了,那Lamigo跟可能的義大,誰要先挑選?
是看誰的先被宣布簽走嗎?還是應該要訂一個期限來由可以行使補償選權的球隊來行使?
那如果挑到一樣的人、怎麼決定?而如果只有兩隊各一個球員,那當然可能用前一年度戰
績是個方案,但如果假設今年義大被兄弟簽走2個、統一被簽走2個、Lamigo被簽走3個,
那怎麼辦?當然這個發生的前提是那個一年只能簽2個的限制要取消,如果一年還是上限
只能簽2個,那頂多就是兩個球隊來PK,那用前一年度戰績來做挑選順序,就可以解決,
不過這也是建立在不合理的限制下產生的解決方案。
第二個問題,就是在台灣目前職棒球隊依聯盟規章有球員數上限的限制下,你最多本來能
選的就不多,那如果剛好那個要被挑人的球隊,又有許多球員宣告行使FA,導致「與該球
團有既存合約的球員數」大幅減少,導致在保護名單外的球員根本人數非常少時,怎麼辦
?也許你會說「哪來那麼多人宣告FA?」,但是在現行FA轉隊費的限制門檻下,很多時候
宣告FA後、可能也還是跟原球團簽約,那如果進一步地腹黑一點,會不會有球團為了能夠
保護到足夠想要留住的球員,刻意叫某些球員宣告FA然後重簽合約呢、來讓這些球員不用
佔到保護名單的數量呢?
因此,如果保護名單決定的時點如上所提議,訂在年底球員名單決定時,那麼原則上保護
名單以25人為上限,但是隨著球隊合約下球員的人數未達一定數量的時候,保護名單人數
也應該跟著下修,例如若合約下球員人數在45人(不含)以上時,保護名單為25人,在41到
45人間時為22人,在36到40人間為20人;另外,挑選保護名單外球員有個很大的經濟上利
益,就是對於具有挑選權的球團來說,可以不用去負擔簽約金,因此在開放高中畢業生選
秀後,目前高中畢業生被選上後,多半是屬於高簽約金但是低薪水的狀況來說,對於被簽
走FA的球團來說,去採取這個選項的經濟上誘因是很大的。
二、轉隊門檻過高的問題
這次中信兄弟以大手筆(3年3600萬、最高加激勵獎金可以到4500萬)簽下林智勝跟可能的
鄭達鴻,固然讓這個當初為了安撫球迷對於接連假球案不滿、急就章產生出來的FA制度,
不再那麼名存實亡,但是我們仍然不能忽視轉隊門檻確實過高的問題,畢竟林智勝是台灣
職棒最頂尖的打者,而如果你把林泓育當作DH,那鄭達鴻也是綜合能力最高、尤其在打擊
能力上勝出許多的捕手,對於許多先發以上、明星未滿,甚至於說其實已經相當優秀,但
是還無法在相對強度上到達上述兩人這種層級的球員來說,除了不知道該不該感謝或期待
被釋出(如陳冠任),這樣的轉隊費門檻確實過高,有必要修正。
但是任何的制度修正,也難免要顧及到有權制定制度者,也就是聯盟常務理事(球團負責
人)的意願,要全面下修或甚至廢除轉隊費門檻,一方面恐怕阻力會比想像中的大,二方
面也難免會有論者拿「現行門檻都還是有人轉隊成功」這樣的說法來阻擋(至於年限的部
分,那也是個很大的話題,可以再另尋時間來討論),因此個人有個折衷的修正建議:
1、每隊得在當年度宣告成為FA球員的球員當中,指定一人為特別保護FA,針對該球員之
轉隊門檻,仍適用現行的1.25倍前一年度薪資作為轉隊費,或是0.75倍前一年度薪資作為
轉隊費加上保護名單外一人;若該隊當年度宣告FA球員超過5名時,上開特別保護FA得多
增加一個名額。
2、若屬前條以外之一般FA,則其轉隊門檻降為0.5倍前一年度薪資作為轉隊費,或是得在
保護名單外挑選一人。
而在挑選順序上,其實也可以考慮全部直接以前一年度戰績來作為順序,也就是假設義大
被兄弟簽走2個、Lamigo被簽走1個,那挑選順序上就是義大、義大、Lamigo,或是選擇用
第一屆季中選秀採用過的球隊指名制度,當有複數球隊指名到相同選手時,才以戰績來決
定;在這樣的轉隊費門檻降低後,可以預見的也許有更多球隊考慮到前述的簽約金、球員
潛力跟薪資,寧願挑選保護名單外的年輕潛力球員,或是被卡住位置沒有上場機會打出成
績、爭取更高薪資的球員,某種程度上達成像MLB的Rule 5 Draft的效果,達成球員流動
,甚至在一些考量下發展出更多先簽後換的案例。
三、其他尚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個就是每年單隊原則上最多簽2個自由球員的這個限制,根本就應該要取消,很難看
得出來有什麼存在的必要性,但是第二個就是關於轉隊補償的這部分,由於現行FA規定是
只要在球員登錄大限前簽約,都有轉隊補償的存在,這會導致上面保護名單挑選的問題有
點難以解決,但如果在保護名單的條文增加但書說「若於…(球季開打或特定時日)後才簽
下他隊自由球員之球隊,保護名單應以簽約時合約內(含簽下之他隊自由球員)球員名單選
定」,或許是個方法。
不管未來制度如何走,這個畸形的FA制度,總算是有了第一次的成果,像林智勝這樣的球
員轉隊,本來就該引起許多不同的情緒、討論跟話題,有人樂見FA制度的運作,兄弟迷的
開心當然不在話下,而也許有些Lamigo迷也許轉而不再支持林智勝、可能報以噓聲,這也
都是職業運動的常態,沒有非要說服意見不同的球迷非怎樣不可、但也沒有必要害怕提出
自己的想法,同樣的聯盟內,本來就該有不同的玩法跟想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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