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護理師可以當鳳凰志工嗎?

作者: antibiotics (自己的腦袋自己救)   2017-08-25 11:47:10
前文恕刪
才剛看到這篇文有點晚了,回應一下答案是不行
根據護理人員法第24條規定: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
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m大所說的肢體固定、傷口換藥這都是屬於醫療輔助行為,你必須要取得醫師醫囑才可以
執行,更不用說驗血糖、抽痰、給氧這樣的「醫療行為」,並且並沒有依照第25條規定完
成護理紀錄
而大家所說的EMT-N也並不屬於正規的EMT證書,依照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只有將救護技
術員分為初(1)/中(2)/高級(p),並沒有所謂的ENT-N
你只有離開你所登記的醫療院所執業,就必須要向當地衛生局申請報備支援,文中提到救
護地點不是執業場所是錯的,因為你登記的執業場所是救護車管理單位(救護車公司或消
防局),但是麻煩的模糊地帶就是消防局的預立醫囑並不是寫給護理人員的,你依然是沒
有取得醫囑的!
院際間轉院的護理師是否報備支援、是否可以執行醫療業務一直也是灰色地帶,嚴格說起
來就是沒有人去管的違法邊緣,因為她可以隨車但不要執行醫療行為(這邊討論的是兼差
的隨車護人員,除非他是由自己醫院派出去的救護車可以延伸她的範圍)
繼續延伸到院前救護,即使護理師取得EMT-1證書,他也必須遵守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不可以於救護現場量測血糖、灌洗眼睛、靜脈注射、給予NTG等等不是EMT-1可以做的事
請各位護理師保護好自己的執照,因為可能被依照護理人員法第35條停業或廢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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