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病患翻車死亡 救護車司機判刑

作者: dhong (咚咚)   2012-07-08 21:36:14
「部份原文恕刪」
首先,這是今年(2012) 1月20號的新聞
: 1.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0日電)桃園縣救護車司機鍾正鏞載病患時,遭小貨車側面擦撞
: 而翻車,導致病患心肌梗塞死亡。最高法院日前認定鍾應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
: ,依過失致死罪判鍾4個月定讞。
因為載著急性心肌梗塞的患者而發生車禍,跟
發生車禍導致患者急性心肌梗塞發作是兩個不同的邏輯。
從這篇報導來看,應該是後者,但真正運送的原因並沒有在這篇文章中提到。
: 判決書指出,桃聯救護車司機鍾正鏞在民國96年間,載詹姓病患前往林口長庚醫院治療,
: 沿途開啟鳴笛警報器與警示燈,行經桃園縣龜山鄉華亞二路、文化二路交岔路口時,遭小
: 貨車駕駛宋金樹撞擊。
: 救護車遭撞擊後翻車,詹姓病患的固定擔架跟著翻覆,詹患急性心肌梗塞發作,雖救護人
: 員即時招攬小客車將詹送往醫院急救,但仍宣告不治。
: 法院一審時,依過失致死罪,判小貨車駕駛宋金樹9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另救護車駕駛
: 鍾正鏞部分,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原則」,鍾有開啟警示燈,且案發時沒有足夠時間踩煞
: 車,判決鍾無罪。
: 高院更一審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救護車雖有特別通行權,但在交叉路口面對
: 紅燈狀態時,鍾正鏞未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徒刑4月
: ,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日前審結,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1010120
: 是有沒有概念這是多緊急的病???
: "未注意側向來車,不適用信賴原則,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他"
: 再跟我解釋一下 業務過失致死罪他媽的到底是三小
: 今天是不是這位救護車駕駛自己說有喝酒 神智不清還比較好一點?
如果是酒駕,那就不只有業務過失致死。
只要執行業務發生過失,都適用業務過失致死。
就算是到院前OHCA,等一個紅燈並不會影響或改變患者的生死。
AMI, CVA也不會....
更別提non-critical的輕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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