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w190a (las)
2025-09-15 07:47:24※ 引述《ccyaztfe (1357924680)》之銘言:
: 你們也許可以從法律的角度切入喔~
: 歐洲,在古希臘時期,就有關於對法律的討論,對「自然法」初步的討論
: 那時候有個粗淺的認知:世界上存在著一種普遍規律、一種理性,這種理性適用於世間萬物的,人們應該尋求這種所謂的真理,遵循此類真理
: 而所謂的法律,則不應該與該理性相抵觸,這就是「自然法」的雛形
: 至於羅馬,羅馬更是有將這個觀念落實,羅馬的法律命名:ius lex 已經可見端倪
: 而在之後羅馬帝國時代到中世紀年代,仍舊有許多人前仆後繼在論述探討關於自然法與人定法,其中包括聖奧古斯丁、阿奎那斯、蓋約、查士丁尼等等
: 懶得繼續打字了^_^
: 直接做個小結
: 一、歐洲從希臘羅馬時期就有對於自然法的追求及探討,並且持續不斷至所謂的啟蒙時代
: 二、自然法之核心概念為:認為世界上有一普遍真理,此真理凌駕於人定法之上,國王、貴族、政府制定的法律不應違背自然法,否則應該無效(當然,這只是一種觀念,還沒有能夠具體落實)
: 最後貼個大憲章39條當個小證據吧
: No free man shall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or outlawed or exiled, or deprived of his standing in any other way, nor will we proceed with force against him, or send others to do so,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ement of his equal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
: 大憲章39條即有自然法的觀念及對產權、人權的初步保障
: 從這條文你們應該看得出來,它強調了「非經正規法律程序」不得怎樣怎樣,其意思就是不管是國王還是貴族,都不能凌駕於「法律」
: 總之,如果要討論所謂民主的基因,我認為自然法、歐洲對於法律的探討會是一個好的切入點
: 建議可以一起來讀法哲學、法律史,很有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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