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學科叫做
Law and finance theory
一般來說
這門理論的出現是基於四位美國經濟學家
合稱LLSV發表的一些論文奠基的
他們從幾個面向來分析
包括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投資對象的管理
司法獨立性
司法靈活性
等等來做分析
得出來的結論就是普通法(海洋法系)
相對於大陸法系
對金融活動的發展更有利
不要你覺得我覺得
https://scholar.harvard.edu/shleifer/publications/law-and-finance
沒知識就去唸書唸論文
我材料都貼出來了
這其實已經是很基本的東西
我也不知道要在這裡爭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