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因為歷史原因,不列舉領土範圍,而以「固有疆域」稱之;同樣地,憲法也沒有明定首都位置。
這樣的敘述,雖然讓國人對中國大陸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有所爭議,讓憲法解釋機關宣告領土問題為政治問題而不予解釋(釋字328號參照),各級法院迄今對大陸地區是否該適用中華民國刑法此一問題仍有所歧見。
然而,此種模糊的敘述方式卻也提供詮釋上的彈性,讓國家認同有所分歧的臺灣人間,至少能對「中華民國」有所共識。
法規上模糊的敘述,一方面讓法律實務人員在適用法律上產生困惑;但另一方面卻能縫合臺灣當前的國家認同差異,令人不得不感嘆憲法制定的奇妙之處。
令人好奇假如當初憲法把一切都説死了,會怎麼樣。
假設1946年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
A. 以列舉方式將當時政府轄下各省名稱列入憲法第4條;且,
B.以國民政府已於1946年1月5日承認外蒙古獨立(見國民政府公報35渝951:https://reurl.cc/akaGpY)為由,外蒙古部分不列入憲法;且
C.明定中華民國以南京為首都。
除上述變動外,其他條件不變,中國國民黨政權所主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於1949年來臺。
請問:
臺灣之後的政局發展會因上述差異而有什麼不同嗎?
臺灣人民是否會因為缺乏對領土的詮釋空間,而提早意識中華民國憲政體制與現實落差,導致臺灣主體意識提早形成?
又或者正好相反,由於無法將中華民國詮釋為臺灣,政治人物至少表面上要尊重憲法有關規定,因而導致臺灣主體意識延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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