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民訴跟刑法問題

作者: vikk33 (陳V)   2018-12-16 19:52:03
※ 引述《unclefucka (Comic Lo )》之銘言:
: ※ 引述《M4Tank (M4Tank)》之銘言:
: : 民訴目前通說實務(修法)都被邱派邱道長統治
: : 然後道長學說更是被外人稱作玄學(估計只有他的門生才能理解他講什麼)
: : 所以實務上法院幾乎沒人採道長見解(因為會很累) 所以實務愛用德國那套
: : 刑法由於歷史關係(早期尤其是清朝末年留日居多)分裂成兩派 德派跟日派 日派跟實務走緊緊 德派則掌握通說這命脈
: : 那麼假設台灣於十幾年前的大修法時修法者腦波都被打到
: : 通通採德國立法例
民事訴訟法我不清楚
刑法的話,德派日派在台灣法律的繼受之上有兩個最主要的差異
一是對於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認定方式
德派採條件理論,就是理則學上說的非p則非q
套到刑法上,就是"如果a不開槍,b就不會死,所以a殺b成立"
採反面角度推論,但日派批評此說扯太遠,認定太難
反之日派主張若p則q的相當理論,行為跟結果之間依正常邏輯或常理有因果就成立
但德派批評正常邏輯或常理認定標準模糊
另一差異是可罰違法性理論
此說是日派主張,實務上最高院接受(最高法院74台上4225)
就是如果行為結果輕微,影響或風險很小,未觸及到刑法保護法益懲罰犯罪之核心,就姑且算阻卻違法
德派不接受此說,認為輕微也是有與法律對幹的實質違法性,不認同這種幾乎是把違法性量化(還模糊不明)的學說
林山田批評過此說
認為犯行輕微至多只是檢察官不起訴之權限,仍具違法性
所以如果2005修法全採德派

在實務上就限制在非p則非q的邏輯中
爭論很累人
不承認可罰違法性
那檢察官硬要起訴,法官也不能判微罪不舉
: : 那麼台灣法律環境會有變化嗎?
: : 以我的推測 實務可以更有體系性架構出一個完整論述 而且不是東一個西一個
: : 還有林山田的黑白書會繼續更新吧
: 首先,抗議學生會被條子揍死在地面上,
: 然後才能缺牙漏風的提倡:「宮廟不服從」
: 接著再抓去關......
公民不服從的問題,台灣是引用德國Roxin學說視為緊急避難
一些日派如李茂生(台大)也接受之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8-12-16 20:29:00
其實阿,日本人也是抄德國人的不曉得為何差這麼多相當因果關係,其實也只是條件因果關係的變體應該說,相當因果關係試圖限縮條件因果關係過於廣泛的規則範圍不過其實用主觀不法的過濾機制就ok了不用搞到相當因果關係
作者: slcgboy (艾羅米)   2018-12-16 22:10:00
前幾天不是有一個日本那邊的逼車案子宣判 最後是判有罪?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2-16 22:56:00
等等。"若甲則乙"和"若非乙則非甲"在邏輯上等價的
作者: exporn (fuxkme)   2018-12-16 23:38:00
樓上說的是哪個案子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8-12-17 00:24:00
德派應該是條件理論+客觀歸責日派應該是相當因果關係+期待可能性雖說怎麼看都覺得時同個東西另一個差異著手跟未遂認定
作者: ErnstvonBohr (Ernst von Bohr)   2018-12-17 01:23:00
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可以清晰的處理個案了,相當因果關係反而很抽象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2-17 04:04:00
要證「若p則q 」,只要證明. 「若q不成立,則p不成立」說的不是案子,而是邏輯學上面關於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之定義
作者: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8-12-17 04:57:00
期待可能性搭不到相當因果關係吧2005全面採德派,最大差異變成過失用客觀歸責吧至於未遂的認定,兩派應該無差異,就主觀具備、客觀其中一要素欠缺就是未遂。著手認定有差異,也是源於為什麼要處罰未遂有不同認知。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8-12-17 08:54:00
沒有 日派對於著手採客觀新說(第三人看到行為人行為覺得有危險) 德派採主觀心說(第三人知道行為人主觀意思且覺得有危險)所以就有不能未遂的爭議問題
作者: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8-12-17 13:20:00
所以對於什麼情形是未遂不就沒爭議嗎?
作者: M4Tank (M4Tank)   2018-12-17 13:25:00
有啊 德派因為基於主觀新說 認為行為人主觀有重大無知才能算不能未遂日派則是客觀上無危險性才能算不能未遂德派因為採主觀新說 整個行為還是構成犯罪要件 所以只能在其他刑罰要件阻卻日派則認為客觀上至始不能 那就在構成要件阻斷 不成立犯罪
作者: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8-12-17 13:28:00
你講的是不能未遂的判斷,但終究還是未遂的一種,而且除了不能未遂還有障礙未遂、中止未遂。講最基礎的,就障礙未遂而言,德日的判斷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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