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小診所病歷保存

作者: rerun (禮讓)   2018-08-05 17:50:11
醫療法
第 70 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
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
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
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
漏之虞。
※ 引述《kk013579 (kk)》之銘言:
: 小診所病患數量沒有大醫院那麼的多
: 那小診所的病歷是否會保存超過七年
: 可以請有待過診所的醫師回答嗎~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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