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車禍骨折住院3周,4月初回診時為了談和解賠償需要拜託醫生開診斷證明時寫休養期
間,診斷證明寫因骨折需流質飲食6個月,宜休養3至6個月,需看護照顧,
但我3月初出院後先在家休養至4月初就回去上班,上班至今也覺得每天也不覺得特別累
,身體也不覺得有任何不適,除了每天中午改成喝營養品當午餐之外並沒有感覺和以前
上班有何不同,但還是會想既然醫生證明都寫宜休養3至6個月,需看護照顧是否
還是不要上班專心在家休息較好呢?(本身為公務員,請假養3至6個月是可以的)
請問大家該如何看待診斷證明上的休養期間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