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看不到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訂探視方案

作者: Hanklaw (Hank)   2022-10-02 00:24:27
孩子的成長有賴於父母雙方的陪伴,方能完整。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是,夫妻於判決/協議
離婚後,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與子女同住;而未同住的一方要求想看小孩時,卻常遭
各種理由拒絕,雙方爭執不休,卻難有共識。本文將要討論,被拒絕看小孩,是否合理?
在法律上又該如何行使權利?
一、探視小孩是父母應有的權利
如同前述,孩子的成長有賴於父母雙方的陪伴,方能完整,故於裁判離婚時,法院通常會
針對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訂出完整的探視方案,確保未與子女同住的父/母也有定期探
視子女的權利,例如每月有兩周的周末能將子女接回同住,寒暑假期間則能增加更多的天
數接回同住等等。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如果雙方未就探視方案有詳細的約定,導致探視時常有爭議,甚至探
視時多被刁難,此時切勿容忍,建議可以依法請法院訂定完整的探視方案,以保障權益。
二、探視被阻礙,可考慮請法院改定監護權
法院在決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俗稱監護權)由父/母何人行使時,會參酌親
權能力(身心、經濟狀況是否有餘裕照顧子女)、照顧環境(住處生活機能,就學區、醫療
上是否便於照顧子女)、親權意願(對於照顧子女的意願是否強烈)、未成年子女本人意願
等諸多面向。
如果探視被阻礙,或是對方明確違反探視協議,由於此已影響子女與父母親情交流的機會
,更是減損子女的利益,故法院有可能以此作為改判監護權的理由之一,建議可以檢附相
關證據依法提出聲請(例:對方阻撓探視的對話紀錄、錄音等),以保障權益。
更多家事訴訟案例分享,請參:
https://reurl.cc/9pk36j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