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和太太談協議離婚中

作者: moneyboss (暮蟬鳴泣之時)   2019-04-17 04:37:25
1.婚前購屋頭期款200萬
可能是自己財產清償他人負債,贈與,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借貸或借名登記
需視資金流向(先流向未婚妻或直接流向建商)
及證據(口頭或書面約定,匯款單,轉帳證明,收據)而定。
例如房屋為婚前未婚妻自己購買,向夫借錢清償,夫主動代為清償或夫贈與金錢
或是兩人婚前共同購買只登記一人,或是夫婚前所買,僅借未婚妻名義登記
2.買房分為契約與過戶登記兩階段,實務上較有意義的是結婚前過戶或結婚後過戶
此決定該房屋為婚前或婚後財產,並涉及房價增殖利益問題。
3.若房屋為妻購買,「婚前登記」妻所有,夫婚後已無財產,財產為0。
除頭期款外,婚後妻以自己薪水清償房貸
則該房屋不論增殖與否,由妻承受房屋市價風險與利益
但支付房貸之薪水總額一半應分配給夫。
例如妻「婚後」薪水繳了5年房貸總額240萬,房屋歸妻所有,須分配120萬給夫。
夫以婚後薪水支付自己之車貸,也會發生相同的情況,若支付60萬車貸
夫取得車輛所有權,雙方差額為180萬,妻須分配90萬給夫。
如有其他婚後有償所得資產,須再計入分配給財產較少一方。
4.若房屋為妻購買,夫婚前係因借貸,無因管理,代為清償妻之負債支出財產200萬。
得向妻請求全額返還頭期款200萬,並得請求利息,不在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內。
若係贈與未婚妻則夫不得請求。
5.若房屋為共同購買僅出名登記一人,雙方支付房價金額相當時
或婚後登記為妻所有之婚後財產,以妻婚後有償所得薪資清償房貸時
才有所謂離婚時(協議或起訴時),雙方平均享有房屋市價利益。
不過此處可能是因雙方財產均已投入房價
妻不願提出現金,夫提出變賣房屋變現以結清之前債務關係。
6.扶養費是否按政府公布之每人每月平均支出(按此標準對受薪階級金額不算低)
須視雙方合計所得,以及是否能付出給小孩而定
按經濟能力與是否能實際支出(法官會職權調查,要求當事人舉證)
決定扶養費總額及雙方負擔比例,是可以有比例的空間,而非一律一人負擔一半。
7.在沒有專業協助下,先壓低扶養費,但拋棄婚前債權,剩餘財產分配
將來若有爭議而訴訟時,對夫極為不利。
※ 引述《winddoors (風門)》之銘言:
: 昨天和太太談到離婚。
: 她的條件是,兩個孩子歸她,我放棄監護權,每個月付2萬5撫養費。
: 先說明我們的家庭經濟狀況,她薪水約8萬,我約5萬4。有一個四歲多及一歲多的小孩。
: 結婚前買的房子掛在她名下,頭期款200萬是我出的。
: 。
: 當天我的回應是,我月薪5萬,妳要我拿2萬5出來,還要我放棄監護權。我還需要租房
: 子,每個月一萬的車貸,這對我的基本生活影響太大。而且為何要放棄監護權?
: 她的理由是,這樣以後小孩要念什麼學校她可以自己做決定,不用跟我討論比較方便。
: 至於扶養費可以再談。
: 我們家的開銷是這樣的,水電、小孩的保母費用、幼兒園費用,奶粉尿布等生活用品都
: 是我出。車貸也是我自己負擔。
: 她負責房貸跟晚餐費用。
: 坦白說我不想付她那麼多,雖然建議她房子賣掉,錢再一人一半,可是她堅持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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