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放心園」讓人不放心(一)

作者: 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   2018-11-28 00:35:08
文長。本文亦為「雙面刃」。有心人士看了以後,應該也會利用現有社福部門之缺陷與漏洞謀求私利;但本團隊經考量後還是決定發布,至少也同時警告探視方、並將此議題拋出,讓更多人關切。
在親權待確認,或者探視的方式待法院判決裁定、未成年子女之雙親尚未有所共識前,可經由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到地方政府委辦的「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機構」或者社會局指定處所,讓探視方(非與子女同住的一方)與孩子會面、或者在該地進行交付。詳細定義與服務內容,非本文重點,請查詢各地方政府的社會局、或者家防中心網站,本文不加以贅述。
一般來說,由於公部門人力資源或場地有限,地方政府除了自身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有監督會面交往的服務以外,多數都是委外經營此業務:由符合資格的社工師事務所、社福或慈善團體機構得標後,在機構自己、或者地方政府承租或管理的處所經營此業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家防中心在蘆洲區集賢路245號6樓有場地,讓外部機構承包、用以經營監督會面交往之業務,俗稱「放心園」。雖然承包機構偶爾會換,監督機關是「家防中心」,但法院或者多數當事人都簡稱這邊為「放心園」。本文下以「放心園」代稱全國類似的機構。
乍看之下,放心園應該是個能讓人「放心」的單位,並從事離異雙親子女的會面交往業務,應該是善事一件…..但各位您錯了,在現有法院審理實務(傾向主要照顧者原則、輕忽良善父母原則)的前提下,放心園容易成為有心人士阻礙會面交往的一道最佳「防火牆」。筆者親身經歷不少「狗屁倒灶」之事,讓我娓娓道來自己與其他探視方所提供的親身經歷、本文先闡述幾個關鍵的問題。先從組織與法規面談起。
性侵害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施行將近二十年,但直到2016年夏天以前,全國仍有兩個地方政府,即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尚未依母法制訂相關子法、自治規則「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與「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監督辦法」(各地方政府至少有其一;台北市不但兩者都有,且更新修改的頻率蠻高的,算是相對重視或有在維護這兩個自治規則)。其中,新北市政府直到2016年9月21日才發布施行了「新北市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及執行監督辦法」,內容算是把兩個自治規則二合一,至此才먊潀酗F一個基本的業務執行法源依據。筆者在2015年發現新北市沒相關自治規則以後,於該年4~6月向家防中心承辦該業務之組長提醒,過了一年多總算發布施行了,雖然這個自治規則還是很粗略,但總是讓爭議發生時、可以有個最基本的依據。將近二十年都沒有發佈相關自治規則,原因應該有二:
1、如此一來,公務員或社工做事比較方便,可依照當下動態狀況、進行即時或自認為最佳的處置。
2、行政怠惰。一直沒依照母法制訂相關配套規則。
不論是雙方協議,或由法院裁定前往放心園與孩子會面或交付的話,「若沒事,就沒事,祝各位順利;若有狀況,就麻煩了,基本上都無解」??怎麼回事,分析如下:
首先,依照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與同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即「行政委託」關係);可推知當外部民間機構接受社會局或家防中心委託經辦業務時,在該「委託範圍」內,屬於行政機關。
所以這個機構在其公務執行範圍內,需遵守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諸如「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4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第6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7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第8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第9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第10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3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46條)……等。
接下來,我們暫不討論行政法規、先跳到「同住方控制孩子、洗腦孩子」這個大宗問題上。這個問題已經討論多次,各位應該都清楚問題核心或細節了,今天要討論的是:同住方怎麼利用放心園執行或遂行其相關策略呢?基本套餐如下:
1、成本較高的方式:在家洗腦或先教育孩子,但還是帶著孩子去放心園(同住方已經帶孩子去了,所以算有『履行』義務)。只是到了放心園以後,孩子對社工說「不要跟XX(探視方)碰面」。各位可能會覺得奇怪,那放心園社工難道不會遏止或防範嗎?答案是不會。首先社工沒有調查的動機與法源,最多只是當場問問同住方或孩子,孩子只會像個錄音機一樣回答『該回答的』。此時當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必須在放心園會面或交付時,機構或社工最後還是為選擇(對社工自己)最退縮、最保守、最安全的一條路:「尊重未成年子女當下、外顯所表達出來的意願」(不一ꤊw是真實意願),所以會面或交付流會。而因為當下同住方實則已經帶孩子到放心園,這樣的客觀外顯狀況等於同住方是有「履行」的喔!只是最後孩子說不要跟對方碰面、社工尊重孩子意願而流會,且不會補行(因為同住方已經有履行)。
2、便宜的方式A:同住方洗腦或不洗腦孩子都ok,基本上就是連放心園都不去了、且事先不請假。當會面或交付日到時,同住方也可以選擇接或不接社工的電話,若不接,以後再辯稱電話收訊不好;若有接,就告知「是孩子說不要去的,我也苦勸很久、要他跟對方見面,但孩子就真的是很堅持,我也沒辦法」(或其他類似的台詞,表現地懇切苦惱即可)。省了交通時間與成本,而社工、法院與探視方也沒「直接證據」證明同住方洗腦了孩子或阻擾會面交付。
3、便宜的方式B:同住方事先請假,也許讓社工向探視方約某個日期再會面或交付,等屆臨該日時「再次請假」(可不斷循環使用;也可偶爾使用,以免太假)。這個方式將會造成探視方與社工的無限困擾,尤其對探視方而言,若放棄,就真的放棄該次會面或交付了,但若持續答應,會面交付日就會被一直改來改去。另外,就算同住方有請假,社工詢問同住方何時補行?同住方只要痞一點,就回應「再看看」「以後再約」之類,則該次因同住方請假的會面交付日,則永遠被往後挪、甚至不可能補行。
4、其他招式:不管在放心園的會面或交付原本順不順利,同住方隨時也可以聲請新的暫時保護令(不論理由如何、也不論事後是否被法院駁回)、提告新的刑事訴訟(請參照本團隊採訪「關於T.W.的故事:被構陷性侵女兒」: https://goo.gl/qkHNTm ),正式、合法地拿相關保護令、裁定或起訴或告訴文件去給放心園社工看,社工自己搞不清楚狀況、或者沒實際調查或執行權力,通常也只能遷就同住方、犧牲探視方,終止或暫停在放心園的會面或交付。
本文在前段先闡述了法規面「理論上」的相關規定,然後描述了「實戰面」非善意的同住方之各式策略。各位則會好奇?放心園真的沒發現、不遏止、不紀錄這些同住方的不當行為嗎?
答案:是的,不會。放心園不管有無發現或認定誰才是背後的兇手,放心園還是會依照當下孩子的說法、去辦事。而操控孩子的非善意同住方,此時實質上等於也間接控制了放心園、讓放心園成為對己有利的防火牆。
例如上述的策略1、同住方用「孩子意願」當擋箭牌的基本策略來講,就算上述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有義務遵守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比例原則、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等原則,探視方甚至持有法院裁定,但放心園仍然依照其慣有作法「尊重孩子意願」為由中止該次會面、做出超越法院裁定的「口頭」行政處分或行政指導(通常不會「書面」留下證據)。就算在沒有探視方性侵或家暴孩子的嫌疑或風險前提下,只要孩子如此一說,社工幾乎都會退讓、導致探視方的權益受損,且中斷一次、就會有第二、三……次,就讓孩子的親子維繫關係長期受損、有害於孩子最佳꜊Q益,這是有違比例原則的(為了未成年子女當下一次的表面意願、而傷害未來數年的親子情感維繫)。當事人持法院裁定、雙方當事人也會在放心園另簽探視協議,而當過去、現在沒有即時風險時,由未成年子女如此表示、社工即中止或阻擾會面交付,亦不符信賴原則。假若雙方當事人花了金錢、時間上法院交戰、爭執以後,法院裁定探視方仍得在放心園進行會面交付,結果卻由機構、社工阻止,則該行政機關之作法也顯然逾越合理裁量權,也就是放心園社工當下、短期、沒法源依據、自己「口頭」決定的「中止會面」(行政處份),形同位於法院之上的太上皇。而社工괊抭o樣的文化與處遇方式,一傳十十傳百,就讓更多非善意同住方有樣學樣,長期造成更多悲劇、惡性循環。
依照筆者經驗,拿上述相關行政程序法或法院裁定加以質疑時,社工總會說「依照『我們內部規定』,要尊重孩子意願」。筆者則反問:請問「規定」是什麼、有無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或者中央機關函示?通常社工們的直接反應就是「當機」……被問倒、無言以對。簡言之,就是個錯誤的長年文化習慣,沒人想要改、因為改了就要擔責任;就算社福機構內部真的有這種「規定」,這規定的位階該高於法院裁定內容嗎?這是相當值得探討與確認的,但上述的放心園模式一旦成行,則會導致同住方利用放心園的瞎事一直持續發生,放心園變成非善意同住方的最佳「利基點」、防
火牆。
舉個誇張的例子,筆者請各位想想,若法院裁定的交付地點不是在放心園,而是在警局、同住方的社區警衛室、或雙方住處中點指定處所,請問當下值班的警察、保全、路人是否有權力跳出來詢問孩子意願、決定是否讓探視方帶走孩子?又若,針對未成年子女,在經過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定後,尤其是幼兒,突然講出了不願意與對方會面之語,難道就直接加以相信、不用確認其意願真行性?照這樣推論,孩子講出「我從此不要上學了」、「我要每天吃冰淇淋」,社工們也應「尊重孩子意願」嗎?
另補充,以上策略2與3關於同住方「請假」一事。同住方的「請假」策略是一種殺人不見血的低成本高效用招式,以筆者的觀點,假如『不依照會面協議上的規定請假』或者『請假後,不在特定期限內補行』,社工皆應直接視為「未履行」並加以記錄,才合理、合法律邏輯,對非善意的同住方才有約束效果。但放心園實務上、就是寧願當濫好人,同住方若偶爾請假也就算了,當同住方高頻、不依照規定請假、且規避補行時,放心園通常就是要探視方吞下去,且在相關監督會面報告上,僅輕描淡寫「請假」,不會註明是否依照規定請假、也不會寫明是否已經補行或約定補行日
。讀到本段為止,各位若是探視方,對放心園的「監督」能力與效果,有信心嗎?
本文最後補充一個法普知識,很重要!假若探視方持有執行名義(法院裁定、雙方法院調解筆錄……)去放心園,但因社工以孩子意願問題而阻止會面交付的話,此時探視方(債權人)若聲請強制執行,是沒意義的:因為執行名義上的債務人、應履行人是同住方,不是社工。聲請強制執行後、民事法庭執行處發函要債務人(同住方)好好履行,債務人只要回覆「都有履行啊,都按時帶孩子去放心園」就卡住了。實質阻止的是社工、探視方卻拿社工沒辦法;而在家洗腦的同住方,形式上也有履行了,形成一個無法可管、由放心園創造出來的陰陽魔界,讓探視方直墜入深淵、無
從救濟。
本篇為放心園「實戰面」真實狀況的第一篇,主旨在描述與介紹同住方容易施展哪些非善意策略時,以及放心園實務上無法阻止同住方、且會製造出新問題之現況。後續本團隊將推出第二篇:「放心園本身社工的專業性是否足夠」,敬請期待。
本文涉及公法的段落內容,感謝賴姓網友協助校對。
作者: chillheart (寒)   2018-11-28 01:39:00
我是社工,本文有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像是暫時保護令,沒有實質證據根本無法聲請,就算持驗傷單也要看嚴重程度跟受傷位置來推測是否有危險性,才決定是否核發暫保,還有若多次交付會面不順利,社工是會回報給主管機關的,可以理解對造單一說法是覺得自己也有委屈的感受,但也不能全然將雙方責任推給對方吧!實務上直接不核發暫保甚至通保的並不在少數,因為保護令的目的是預防可能會發生的危險,強制執行也有要求直接帶孩子去法院進行會面的我只問你一句,你跟社工談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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