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婚協議-探視權行使異議

作者: Divorce01 (離婚版匿名帳號)   2016-09-20 22:03:00
目前分居中,小孩目前1歲半,女方已帶小孩回娘家住。男方一直吵著要離婚,
為了小孩的權益,也是因為雙方有太多溝通不良的前車之鑑才走到今日,
希望能擬出爭議少一些的文字內容,女方擬了第一版,男方又回了第二版,
男方好像是自己編寫,而且前後矛盾,請各位看一下。
近期會預約法律諮詢再看過,謝謝。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由女方○○○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
男方探視權行使方式詳如附件。男方同意於每個月月底前,
將新台幣10,000元,以匯款方式,存入雙方未年子女於中華郵政開設的帳戶
以作為○○○之教育與生活費用至十八歲為止。
若男方因轉換工作或待業之經濟困頓過渡期,可順延並於後補足差額。
原版:至○○○成年為止,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問題】:民法的成年應該是指二十歲吧?順延後補差額是怎樣?
是可以延多後再補,這樣要怎麼定義?這感覺不是法律上會寫的描述
◎未成年子女男方探視權行使方案
一、於下列期間開始時,男方得至女方於○○市之住處(○○○)探視子女,
並得攜子女外出,由男方照顧,並於該次探視期間權屆滿前,
將子女送回女方住處或其指定之處所交予女方。
(一)平時:每個月可彈性選擇兩週之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八時止,
得與男方同住。由男方於周六上午八時至女方住處接○○○外出,
並得在男方住處或其他男方決定之地點同住,至週日下午八時前,
再由男方將○○○送回女方住處。
原版:每個月之第一、三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
.........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再由男方將○○○送回女方住處。
【問題】:因為準前夫是一個覺得凡事都是他人要配合他,
他要求別人要給的彈性很大,我真心希望離婚能夠減少爭執點,
還要跟他討價還價,配合他這星期沒空,換下星期,或是又臨時有事,
要改到這星期…而且他會非常理直氣壯,以後小孩大了,這種臨時改來改去
的事也很讓孩子失望,所以寫了一、三週,
現在小孩才一歲,未來念書,我覺得晚上八點送回來太晚了,
不知道各位的經驗?但他又盧說吃個飯不為過…
可是我真的覺得吃那個晚飯不是真心在思考小孩的體力狀態。
(二)寒暑假期間:子女寒暑假期間,除上述會面交往時間外,
寒假期間之二分之一時間,男方得接回同宿,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暑假期間之二分之一時間,男方得接回同宿,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至於實際日期由兩造另行約定。如不能約定,則訂為寒、暑假放假日起第5日起算。
原版:
寒假期間,男方得接回同宿7日,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暑假期間,男方得接回同宿14日,並可分割成數次為之。
至於實際日期由兩造另行約定。如不能約定,
則訂為寒、暑假放假日起第5日起算。
【問題】現在中小學的寒暑假大概多長呢?我只希望小孩能得到妥善照顧,
因為孩子從出生到現在,真的沒有單獨和爸爸相處超過半天,
小孩一哭鬧就塞回來還我,換過的尿布,可能連一袋三十六片都不到
(三)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
西元之奇數年為女方,西元之雙數年為男方,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
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期間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原版: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
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7天重疊,
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問題】我是抄某個律師網站,所以這個的釋義是,若今年小孩跟爸爸過年,
他就有除夕到年初三,共四天,再加寒假七天或是1/2寒假嗎?
(四)除農曆年所訂之探視日外,每年的國定假日連假,包含元旦、兒童節、
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二二八紀念日及國家未來新增之國定假日,
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西元之奇數年為男方,西元之雙數年為女方,
倘與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暑假共同生活之期間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
補足該重疊日數。
(五)每年的民族掃墓節,男方得行使探視權並得攜子女參加。
【問題】(四) (五)是他自行加的,他要過的節實在太多了,這兩點就寫得太模糊,
而且明明台灣的三大節,都會跟假日重疊,是要怎麼算,是要依人事行政局嗎?
這個和(一)相互矛盾,我無法接受這兩點的東西。
(六)子女若有學校或個人活動等原因,以致男方無法行使當次探視權時,
則該次探視則順延一周。
原版:未成年子女若有出國、旅遊、學校活動等特殊原因,
以致男方○無法行使當次探視權時,則該次探視則順延一周。
【問題】法律的文字,不是素求明確嗎?寫成個人活動不是又更模糊了嗎?
(七)子女生日前一日或當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
男方得探視並攜子女外出慶生。
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當日或另定時間之晚間五時至九時。
原版:未成年子女生日前一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
男方得要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其外出慶生。
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另定時間之晚間六時至九時。
【問題】當日這件事,他很在意,如果硬要這樣寫也是可以,
畢竟小孩和父母慶生的日子,可能也沒有想像的多,
希望他寫了也說到做到,提前慶生也真的沒有什麼,
小孩是催生的,我原本選定一天剛好跟家裡非常好的長輩同日,
他說他工作很忙沒空,所以作罷
(八)男方可參加子女的畢業典禮,並攜子女外出慶祝。
【問題】這是他自己加的,這個事件,若是他能抽出時間,
就來參加,就不要沒有空,然後自打臉,另外到了國高中,
小孩有自已的想法,搞不好也不想要家長參加典禮。
他是在想像小孩可能會被頒獎之類的,爸爸一定要在場于有榮焉一下吧!
(九)其他:男方親友婚喪喜慶日,於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下,
男方得行使探視權並攜子女參加。
原版:其他:親友婚喪喜慶日或發生突發事故時,
男方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正常作息下,得行使與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
其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另由雙方協議。
【問題】他把雙方協議刪了,我覺得很有問題,這一點真的是親情的部分,
若在假日還好談,平日真的需要協議。若他家姐妹在某月第二週結婚,
這種當然不會阻止。
二、於子女年滿16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男方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問題】這一個段落都沒有調整,16歲的孩子長成什麼樣?
感覺很遙遠,不知道有沒有版友覺得這部分是有異議的呢?
是否還是寫成18歲呢?
作者: QIAOYIS (Believe)   2016-09-21 07:17:00
建議探視時間和方式寫的愈明確愈好,否則之後還是要花很多時間討價還價喔
作者: cats5566 (貓舌頭)   2016-09-21 11:14:00
定仔細一點好,而且他是父親,有他的權利,你不用去預設小孩長大後的立場雖然我覺得之後不一定能完全按照協議內容,小孩將來也有他的想法要尊重,媽媽就抓好你的底線就好
作者: vitc90 (不打擾,是我的溫柔)   2016-09-23 12:47:00
真的不一定會照著協議書走(本人深受其害),可以寫清楚,還有罰則部份也要填上,還有要...公證,不然妳一樣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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