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在民法中的正式稱呼為直系血親,有兩種條件:
己身所從出
白話的說法就是「生下自己的人」,也就是父母。但直系血親也包含了「生下父母的人」
、「生下祖父母的人」等一路向上串連的親屬。
從己身所出
就是「自己所生下的人」,不過和「己身所從出」的定義一樣,不只是自己的子女,一路
向下延伸的親屬(如: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也都算是直系血親。
: 想請問一下
: 今年寄公文來 家人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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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文看到「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
: 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它的意思是如果姊姊就算嫁人了遷戶籍也沒有用嗎?因為父母都是同一個?
: 謝謝大家
從備註可知計入條件
1.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申請人本身、配偶以及申請人的父母與子女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上申請人的爺爺奶奶、孫子女......
3.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被申報扶養的納稅人所得
文章中所稱的姐姐是??
若是申報人的姐姐 無論有沒有嫁出 都不會被納入計算 因為他們是屬於旁系血親
所以先搞懂申報人是誰 其直系血親有誰 再來是否有因為想節稅而被扶養
這兩個問的確認後 剩下的就是計算問題了
如果看了上面還是不懂 建議可以去找承辦人 他會跟你說明不符合的原因
認列計算的收入都會有詳細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