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必要陪同者優惠

作者: reluctantly (擋功)   2015-12-21 10:26:14
各位大大
小弟想請教關於必要陪同者優待問題。
民營的康樂文教場所,必要陪同者的優待方式,是與身障者同步嗎?
最近要看展,但是展場官方說,身障者免費,必要陪同者要購買全票,等於沒有優待,請問這樣是不是違法了?
我看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中第59條,民營的可自行決定身障者免費或者半票,有必要陪同者與前項相同。
手機排版,請見諒
作者: rukia175 (露琪亞)   2014-01-11 22:36:00
yes
作者: toadeline (冬眠中)   2015-12-21 11:13:00
59條寫陪同者「得」享有...,表示並非強制規定吧。
作者: hide1213xj (破壞 無謀 創造)   2015-12-21 11:34:00
以正式之法律用語而言,「得」應讀為「ㄉㄜˊ」表非強制性之義務,行為人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之自由。反之,如要表達強制之意時,正確之用語為「應」。
作者: prund (蜻蜓寶貝~*)   2015-12-21 11:37:00
民營自行決定
作者: light0503 (H)   2015-12-21 11:47:00
推h大
作者: prund (蜻蜓寶貝~*)   2015-12-21 11:58:00
民營的可自行決定身障者免費或者半票民營者也可以自行決定有必要陪同免費或者半票我去看華山文創展覽,陪伴者要半票,我身障者免費也是有遇過 民營者 身障者半票,陪伴者全票法條是說業者自行決定,有沒強制性就不曉得。
作者: Jacky39   2015-12-21 15:38:00
「有必要」陪同者也應享受一樣權益才對,現在新制也改身障者若有必要陪同者,會註明證件上,這樣陪同者才有優惠
作者: mirabilia (哭傷了靈魂)   2015-12-21 18:29:00
第59條第2項後段,必要陪伴者,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條文為"得",不是"應"條文為"得",不是"應"
作者: maple3721 (Orz)   2015-12-21 19:20:00
我的理解是--陪同的意義是為了幫助較無法自理或需幫助的身障人士的優惠。公家機關因公共福利而提供優惠,私人機構沒有強制性(政府好像沒補貼,會虧損)。部分身障人士無法讓人立即辨識出需陪同的情況,也會被誤認無必要性。
作者: luckystar777 (曾經的曾經)   2015-12-21 20:17:00
很多身障者 去民營的連半票都沒有了 你還期望陪同有
作者: maple3721 (Orz)   2015-12-22 00:25:00
像聽障 器官失能 代謝或精神障礙...等外觀較難辨別,或是輕度障礙都容易被誤認成正常人對我們來講是多多益善,但如果政府沒補助,也不能強要私人機構給優惠。是取決於他們是否願意回饋社會 ,畢竟是影響到收入跟營運。
作者: yves1986 (yves)   2015-12-26 16:24:00
我聽障中度,拿新制手冊到目前有半年了,手冊背面的必要陪伴者那一欄還是有陪伴者優惠
作者: esterliu (一切就這樣了吧...)   2015-12-26 23:16:00
如果身障者是因為小於三歲的關係才免費(本身展覽身障者要半票)這樣陪伴者還能用陪伴者優惠嗎?
作者: afberg (輸屎了 又回小康)   2015-12-28 14:42:00
陪伴者那一欄是空白 是代表無陪伴優惠了 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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