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yenet11 (吉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hw2sFF ]
: 作者: eyenet11 (吉他)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請教有關電子耳補助資格認定
: 時間: Wed Jul 22 21:54:52 2015
: 就本法條而言
: 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下列哪個選擇會喪失申請補助資格?
: 1中斷配戴助聽器超過五年
: 2.持續配戴助聽器超過12年,之後成效不佳,但未滿一年
: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 一、補助對象:優耳聽力劣於九十dB HL,且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一)經配戴助聽器及聽能復健三個月,效果不佳者,雙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dB HL者,
: 不在此限。
: (二)感覺神經性聽力障礙病史在五年以內,或曾配戴助聽器因成效不佳中斷配戴且中斷
: 期間不超過五年者。
: 單純就申請資格作討論,評估由醫院負責
我是原PO
6/30 申請補助,7/15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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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申復,8/11收到回函
https://images.plurk.com/7jKPSTnjohi6yC6CJVn4Xs.jpg
10/1後,才要回覆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