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3月30日公告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明定保險業訂定之內部核
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得有對特定承保對象有投保限制,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
不公平待遇,如逕行拒保或加費承保,但是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
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則不在此限。保險業者如有違反「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7條或第17條之情事者,可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予以處分,最高可處以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問題如下:
有沒有人曾經要保一般的保險被保險公司拒保,拿過這條文去跟業務員講的,有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