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1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身心障礙的李姓縣民,日前騎乘一般兩輪機車前往縣府洽公,
機車停在殘障機車停車格,卻被拖吊開出罰單。他向縣議員黃哲鍾陳情,明明持有殘障手
冊,為何不能停在殘障機車停車格?黃哲鍾經詢問得知,殘障機車停車格是針對改裝機車
(三輪)設置,一般機車不能停放,批評縣府宣導不足,造成身障者誤停。
社會局長陳仲良表示,縣府發給身心障礙人士的停車證,是專供汽車使用,懸掛在汽車前
擋風玻璃上做為識別,機車並無殘障停車證,現有的殘障機車停車格,是供給改裝機車(
三輪)專用,因此即使是身障者,如果騎的是一般兩輪機車,就不能停在殘障機車停車格
上,將會在停車格前設置告示牌,讓身障者能了解機車停放的原則。
警察局交通大隊大隊長趙成之說,身障者使用的改裝車須經過監理單位核定,車牌號碼與
一般不同,交通警察就是以車牌號碼來區別能否停放殘障停車格。
李姓縣民說,他於上週五騎機車到桃園縣政府洽公,但找不到機車位,繞了半天發現縣府
園區只剩下殘障機車停車格,他認為自己持有殘障手冊,應該可以在此停放機車,未料,
不到廿分鐘完成洽公走出,卻發現機車被拖吊了,還要繳納紅單。
黃哲鍾發現,縣府發放的殘障停車證只針對汽車有效,並無殘障機車停車證,發生身障者
將機車停在殘障機車格被拖吊,實在太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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