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檢舉條例,公告後即刻實施

作者: tkdmaf (皮皮快跑)   2016-09-27 15:40:17
檢舉,不是用來給各位處理私人恩怨的地方。
但是現在看來,被拿來處理私人恩怨了。
所以我特別拉出這個項目說明並加上懲處條例。
注:濫訴之累計,於公告後實施之
(1)人身攻擊、公然污辱、毀謗、挑釁
本項必須「當事人」提出,通常必須出具id。
但言談中有足以論定是在指檢舉者時,當事人成立。
違反本項目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視為濫訴,依濫訴規定處理。
(2)一行文、廣告文、徵求文、買賣文、交換文,屬文章類違規
該管執行人為板主,任何人均不得檢舉。
違反本項目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視為濫訴,依濫訴規定處理。
(3)違反其他板規、站規、法令
任何人得檢舉之
(4)除(1)之條例不設限制外,(3)的檢舉每個人每個月限二次。超過視為濫訴。
(5)二個月內檢舉駁回超過3次以上者,視同濫訴。
(6)凡是判定濫訴者,水桶半年。
以上,請確實遵守。
by tkdm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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