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易] 請教合法節稅問題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7-09-22 11:01:56
路過順手回一下
底下這個函是我問的,居然在別人的事務所網頁看到
我4月6日發問,4月10日就收到回文
個人不太認為國稅局之前沒有研究過比特幣,不然不會有這麼明確的回文
發函的承辦人我也跟他聊過了,他對比特幣的看法很明確,就是數位虛擬商品
目前最多的苦主就是拍賣虛擬點數卡的賣家
國稅局的難處,應該只是比特幣的交易資料不容易掌握
我另外還有發一個文問來源所得扣繳問題,國稅局這個研究了比較久
最後回我購買比特幣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該扣繳20%
所以從事比特幣交易,以營利事業為主體稅務風險相對高了很多
至於有板友提到「境內」「境外」之區分,無實體產品可能跟實體產品的認定不同
財政部1031118台財稅字第10304022020號令為,可以參考看看
核釋國內營業人出售國外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
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
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且非屬外銷
有關之勞務,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將比特幣視為數位虛擬商品課稅合不合宜,個人不予評論
但我接觸到的國稅局人員,目前見解大同小異,其實不會模糊不清的問題
※ 引述《flylee (牛轉乾坤)》之銘言:
: 國稅局函釋
: https://goo.gl/D8PEkm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貴事務所以電子郵件函詢有關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一、復貴事務所106年4月6日電子郵件(案件編號:1060406_000813_PMBX102)。
: 二、旨揭案件本局曾函詢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經彙整該兩單位意見如下:
: (一)比特幣非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在我國境內不具法償效力。
: (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於102年12月30日發布新聞稿,
: 聲明比特幣係屬「數位虛擬商品」,營業人如接受比特幣作為其商品之對價,
: 性質上似屬以商品交換商品之交易行為,與金融業務或金融商品無涉。
: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
: 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
: 三、旨揭比特幣既經中央銀行業務局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函復,
: 核認屬數位虛擬商品性質,是以,營業人銷售數位虛擬商品並收取代價者,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核屬銷售勞務範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營業人
: 如有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買入勞務者,
: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第10條規定稅率
: (目前營業稅率為5%)計算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買受人如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 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 倘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並以收取數位虛擬商品為對價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 第18條規定,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
: 四、至旨揭交易是否適用委託代銷乙節,應就個案事實查核審認,請提供具體案例
: (如合約書、事證等資料),逕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洽詢
:
作者: DarkerDuck (達克鴨)   2017-09-22 11:05:00
就跟Uber一樣啊,買賣人都在國內,公司在國外無法避稅但假如交易所和另外一人都在國外,那應該就算海外所得
作者: Arens88 (Arens)   2017-09-22 11:09:00
需注意營利事業沒有海外所得免稅額
作者: DarkerDuck (達克鴨)   2017-09-22 11:11:00
沒錯,所以國稅局會抓買海外廣告沒繳20%境外稅一般人應該是不會開公司專門做這方面交易啦
作者: a2935373 (...)   2017-09-22 15:50:00
應該不會抓另外一人 要盯盯交易所而已 不然太難搞直接匯款就另當別論
作者: jgj12321 (Creat yourself)   2017-09-23 18:29:00
虛擬商品(X) 商品貨幣(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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