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有這種政府何須敵人?
他把數位幣當營業, 繳營業稅, 好啊,
讓我們看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光是賣掉BTC算不算是「移運」, 我看就有的吵了,
更別提如何定義「所在地」、「起運地」?
(依照BTC帳本原理來看, 所有貨物都在礦池手上才對, 台灣有BTC礦池嗎?)
定義完後, 你國稅局又憑哪一點查證?
我想任何懂資料鏈的都會覺得這是天大的笑話!
這個政府到底要落後別人幾年才甘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