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黑:耕仁哥美技再現

作者: Zionward (西那蒙)   2022-11-07 11: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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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院民眾黨記者會之回應
針對立法院民眾黨記者會的回應,就以下做出六點說明,
一、我提出關於高虹安委員涉嫌詐領助理費的質疑, #是辦公室內部吹哨者直接與我服務
團隊接觸並提供相關資料;該名吹哨者並表示已向檢調單位提供證據檢舉並立案調查,希
望能提供法律諮詢。我與法務團隊經多次確認資料內容及相關證據,已有相當理由確認高
委員,恐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疑慮。高委員身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攸關民主
政治健全發展及公共政策形成, #關乎公共利益甚鉅, #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關於她職權
內之違法質疑,全然屬於公共利益範疇。
二、有關高委員辦公室的通訊錄、健保扣繳明細、加班費請領資料,均是高虹安國會辦公
室留存資料,都是吹哨者提供, #根本沒有所謂只有國家機器才能掌握的資料,民眾黨團
自己非常清楚,卻一再刻意混淆視聽,誣指是國家機器所為, #難道民眾黨是暗示高辦是
國家機器嗎?
三、本人於公開前揭資料時,已完全隱蔽諸如助理之姓名、薪資等等所有個人資料,絕無
公開、傳播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並無侵害任何人之隱私及權利,
於法有據。
四、我以扣繳明細、加班費等資料,質疑高辦李姓前助理,未在立院投保健保,疑似為在
外有專職的兼職助理,卻每月領取超過40小時以上加班費,已違背常理,究竟這樣的人事
安排和薪資領取的模式, #有無符合相關規定? #有沒有涉嫌詐領助理費的疑慮?全都是
對於高委員公領域的質疑,並無涉私領域,柯文哲主席和民眾黨黨團多次模糊焦點,是想
帶風向,掩蓋質疑與事實嗎?
五、依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4款、第19條第1項第6款、第20條第1項第2款,非公務機關對
於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於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之特定目的,自得以搜集與利用
,且無須事前告知當事人, #完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民眾黨立院黨團上午
的指涉,恐怕是對個資法的規定不太了解,有所誤會。
六、民眾黨無論是柯文哲主席還是立委,甚至連特定媒體人,都指摘本人資料來源是黨國
機器或是民進黨,這樣的惡意指控,只是想轉移焦點、撇清責任,甚至把林耕仁「抹綠」
進行選舉操作,我想請柯文哲主席和民眾黨應該捫心自問: #我所談的是不是公領域?更
應該去好好瞭解為何會發生內部舉發這件事? #而不是沒有證據就抹黑別人。
作者: yeti00 (yeti)   2022-11-07 11:52:00
高會被抓去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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