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5~71

作者: sheep3945 (好隻羊)   2021-10-15 23:47:17
【倒數71天】
本日有感:監標人生start
本日進度摘要
一、公司法:
社會企業:比CSR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國內尚未引進)
(一)將社會使命載於章程
(二)定期公開揭露資訊
(三)使消費者、股東、利害關係人得檢視公司是否執行其社會使命
二、民訴
(一)給付型不當得利關於「無法律上原因」之舉證責任歸屬 ex.非債清償
1.此係消極事實,本質上難以直接證明,僅能以間接方法證明之。
2.他造應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以供主張權利者得據以反駁。
(1)他造已為具體答辯:若法院仍無以判斷主張權利者之給付欠缺給付目的,由主張權利者承擔敗訴風險。
(2)他造未為具體答辯:他造可能構成擬制自認[民訴§280]
(二)債務不履行關於「債務人可歸責」之舉證責任歸屬
學說:民法§230屬民訴§277但書之「法律別有規定」
實務:屬權利障礙事由,仍適用民訴§277本文之規範說。
論理不同,結論相同: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三)關於反對抵銷之審理:
1.法院應審理認定第一債權是否存在,倘若不存,即可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反對抵銷即失所附麗,毋庸審理;倘若存在,自應先處理原告之自動債權是否存在,無先處理反對抵銷之必要。
2.若被告對於第一債權無爭執而僅為抵銷抗辯,如法院認為被告債權存在時,應認債務人為抵銷時,原告之第一債權已消滅,原告之反對抵銷已失所附麗。
三、公法
(一)法院依行訴§198而為情況判決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行訴§98)
(二)憲法法庭之組成及審理之案件[憲法訴訟法§1I]
1.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2.機關爭議案件
3.正副總統彈劾案
4.政黨違憲解散案
5.地方自治保障案
6.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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